“荆院长,多亏了您的耐心调解,才使得我们十多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化解,既盘活了土地,又使我们避免背上近千万元的债务,村民都感到满意,再也不会到处上访了。”2021年6月21日,延安市宝塔区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案件调解后,将一面书写着“倾力调解负责任 热心为民好法官”的锦旗递到了荆少华副院长和书记员刘延的手中。
2010年4月9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本村的某块土地租赁给原告治理、使用,期限20年,从2010年5月1日至2030年5月1日止。在原告经营期间,被告部分村民以陈某未按合同约定两年内将租赁土地的沟渠填平为由多次阻挠、干扰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并经镇政府等单位多次协调处理无果。土地填平治理好后,被告将涉案土地另外出租给了他人,陈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可期待利益500余万元。

荆少华副院长亲自办理该案,接收案件后,及时安排开庭审理,通过开庭了解到本案争议的事实;一是村民和村委会认为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陈某两年内不填平沟渠,则合同解除土地收回,但合同中并无两年内填平沟治理完成,否则合同解除土地收回的约定。二是村民认为陈某接收土地后并未投资填平沟渠,是中交二公局延安市北过境线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修过境路时打洞用洞内土填平的沟渠。三是村民认为陈某利用公证合同之名私自更改了合同未按会议记录写明两年治理不好合同终止的内容。在开庭确定案件基本事实后,荆少华针对本案土地争议特点携卷下乡进行巡回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一同勘察了争议土地现场,详细地了解争议土地治理前后情况,治理过程以及投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后期审理及做好调解打好基础。第二次开庭后,村民去市政府上访,引起区委、区纪委、政法委、当地镇政府的重视与关注。鉴于此案涉案金额较大,村民意见大,已经形成群体性上访,如果简单地判决处理,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容易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荆少华副院长决定力争调解解决。后经过数十次的调解,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被告村委会自愿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140万元,化解了双方历时十来年的矛盾纠纷。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解忧暖人心。荆少华副院长通过耐心细致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解决了该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