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西安市政府关注 请社会各界评判
我们在接待群众来访中发现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事涉广大群众的利益,所以决定公布出来,希望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也希望大家积极参加讨论。
群众来访谈了这样一件事:他们全家在西安市雁塔区某融小区居住,虽然原籍是外地的,但因为购买了商品房和商铺,也办理了户籍登记,成为西安市居民。他们孙子今年该上小学了,小区隔壁就是某融小学,但他们带孙子去报名的时候,该小学却不接受,说他们儿子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我们就和这个学校联系,当事人在当地有户籍登记、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有购房合同,为什么不算业主?这个学校答复,小区买房居住的居民才是业主,这个孩子的父亲在小区只购买了商铺,所以不算业主。我们又问,他们祖孙三代在一起住,爷爷奶奶在小区买的居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不算吗?答复,不算!
于是,我们来到了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局询问,这个小学对业主的定义对不对?教育局的接待人员回答,这个学校是民办的,他们可以自定招生条件,教育局也没办法。我们又问,它对业主的定义违反人所共知的常识,这和它是公办还是民办没有关系吧?教育局接待人员继续回答,我们没办法。但交谈中,该接待人员又说了一件事,让我们感到很惊奇。他说,西安市各区的民办小学都规定,业主子女就近入学,这个业主是指对学生有监护权的业主。也就是说,孩子的父母是业主,孩子才能就近入学,如果监护人是爷爷奶奶就不行,除非把孩子父母的名字加到爷爷奶奶的房本上,而且要占房子的权属比例达到51%以上才算。我们更感到奇怪了,这不是强迫老人把自己的财产在生前就让渡给儿女51%吗?这个规定有什么法律根据吗?教育局的接待人员回答,民办小学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管不了。
为帮助群众解困纾难,我们决定把这事向社会公开,请大家来评判,也请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回答,当民办小学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时候,政府应该作为还是不作为?
谢谢大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八条第一款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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