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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夫妻购买商品房已支付了房款,但离婚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23 18:42|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浏览次数:

  【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对实践中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据福利政策购买公有或共有产权等类型房屋已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移转登记手续,但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灵活处理。

  【相关案例】

  (2023)鲁1311民初2233号

  本院认为,亓西伟与宋振坤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8号楼103号房产归原告亓西伟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因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条件,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宋振坤尚未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本院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亓西伟使用,待涉案房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22)鄂1127民初3188号

  关于原告主张“享有80%房屋产权”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朱某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至今未还清房贷,且该房屋仅办理预登记(预抵押)手续,故被告朱某尚未取得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依据前述规定,应由原告继续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2022)辽0321民初1612号

  本院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房屋尚有贷款未清偿,房产证原件被冻结。原、被告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本案中不对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待原、被告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诉讼进行分割。故关于原告请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镇××路××路××号楼××单元××室)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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