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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裁判观点:婚前房产用于投资用途时,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投资收益?

发布时间:2024-09-30 19:16|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属于经营性收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购买房屋具有投资和自住两种功能,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婚后购买反租式酒店公寓,期间获取租金收益,虽然房产的所有权是一方个人的,但租金收益归属夫妻双方。有的炒房客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房产,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因此,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投资收益。

  观点

  来源: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吴晓芳,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

  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本编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实践中何谓“孳息”的含义解释不尽相同,有进行广义解释的,也有进行狭义解释的。导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认识和把握不同,本文认为应当对“孳息”一词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以此推导房屋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果树结的果实也应当归于生产、经营性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有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前者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是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宜。一般而言,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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