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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理解与适用: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25-02-12 10:19|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目的来看,管辖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目的是及时纠正管辖错误,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解决内部具体分工和协调问题。同时,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理解与适用

  在处理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的问题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不能上诉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允许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不在可上诉的范围内,因此当事人不能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2. 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

  尽管不能上诉,当事人仍可在特定条件下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若原法院未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例如移送发生在答辩期届满后),受移送法院接收案件后,应重新计算答辩期,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例外情形:若受移送法院认为自身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其不得再次移送,而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时,当事人异议将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程序处理,而非通过常规异议程序。

  3.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原法院移送前的异议机会:若原法院在移送前已处理过管辖权异议(如驳回后依职权移送),当事人通常不得在受移送法院重复提出,除非有新证据表明受移送法院无管辖权。

  司法解释的细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法院在开庭前发现无管辖权的应移送,但未明确排除当事人的异议权。实务中,受移送法院通常允许当事人在其答辩期内重新提出异议。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也涉及到了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对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不包括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况。

  相关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在A市基层法院(原法院)诉讼。甲公司认为合同履行地在B市,A市法院无管辖权,但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A市法院依职权审查发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为B市,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B市基层法院(受移送法院)。

  争议焦点

  乙公司认为:

  原法院(A市法院)未在开庭前审查管辖权问题,移送程序存在瑕疵;

  受移送法院(B市法院)实际与合同无关联,应由C市法院管辖。

  法院处理流程

  1. 原法院(A市法院)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法院发现无管辖权时应依职权移送)。

  程序要点:

  原法院在开庭前发现自身无管辖权,主动裁定移送至B市法院;

  因乙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法院未处理过管辖权争议。

  2. 乙公司向受移送法院(B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理由:

  合同实际履行地为C市,B市法院亦无管辖权;

  原法院移送程序违法,剥夺了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受移送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异议权)。

  3. 受移送法院(B市法院)的处理

  审查结果:

  B市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确为C市,自身亦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遂报请上级法院(B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程序要点:

  乙公司在B市法院重新计算的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程序合法;

  B市法院未直接驳回异议,而是通过报请上级法院解决争议。

  4. 上级法院(B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终裁定:

  B市中级法院查明合同履行地为C市,指定C市基层法院管辖;

  原A市法院移送管辖合法,乙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

  案例启示

  法院依职权移送不影响当事人异议权:

  即使原法院未处理管辖权问题,受移送法院仍应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答辩期重新计算)。

  当事人可通过异议程序纠正移送错误(如本案最终由C市法院管辖)。

  移送后的程序衔接:

  受移送法院若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必须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民事诉讼法》第36条)。

  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裁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实务操作风险:

  若当事人未在原法院答辩期内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默认管辖(如本案乙公司未及时异议,增加后续程序负担);

  移送管辖可能延长诉讼周期(如本案经两级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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