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4年审结的4213件案件中筛选157件案件,提炼190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 对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祭品房类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祭品房”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1.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并无实质益处的所谓“发明创造”,不应获得专利保护。对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内的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
2.司法实践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和弘扬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公德。即使某种祭祀用品不属于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不应授予专利权。
3.对祭品房等奢靡铺张、容易引发攀比的祭祀用品予以专利保护,与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与绿色、低碳的新发展理念不一致,不利于弘扬时代新风、培育文明风尚;同时,亦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利法立法宗旨不一致。此类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2.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607号(涉“玻璃制品”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改进的核心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则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改进的核心在于对材料、方法本身的改进,且该改进并不导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3.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可专利性的整体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91号(“自动结算尾款方法”发明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单纯的商业方法属于人类智力活动规则,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但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则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判断含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应当将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其记载的包括技术手段、商业规则和方法等在内的全部特征,综合判断上述特征是否紧密结合、共同构成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不能割裂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与商业规则和方法,仅因其包含非技术内容、实现的是商业上的有益效果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专利保护客体。
4. 专利无效审查口审程序中权利要求删除式修改的接受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70号(涉“液晶显示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无效审查口头审理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能接受时,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删除当前权利要求书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而以其余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无论有关删除系专利权人当庭口头提出还是书面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应予接受;当庭未提交替换页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替换页,则可视为专利权人未依法修改权利要求,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5. 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059号(“协作波束成形天线配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即在原权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必须原文照搬其他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修改后权利要求增加的内容与原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能够从原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明确确定的,则该种修改仍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应予接受。
6.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46号(涉“机动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系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义,不应认定该修正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发生变化,进而认定修改超出原专利文件记载的范围。
7. 以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时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61号(“离子交换玻璃”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在以参数或者参数范围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获得符合权利要求中参数条件的产品时,说明书才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
8. 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65号(涉“癌症筛查试剂盒”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合理确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未超出发明人的技术贡献范围。所谓合理确信,一般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使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而不是基于宽泛的理论推测,即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9. 具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0号(涉“涂覆钢带材”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能克服同样的缺陷,则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其他权利要求在引用该权利要求后新增的技术特征也未能克服同样缺陷的,则该其他权利要求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0. 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飞机零件拉形模具”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使用自定义产品型号限定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及附图既未公开该自定义型号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说明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明确其具体含义,不能确定其所指物质的,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11. 相同表达或术语解释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85号(“锁销自动组装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并结合上下文,能够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中相同的表达或者术语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义,且在该不同含义的解释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则应将该表达或者术语解释为不同含义,而不应机械地将相同表达或者术语解释为相同含义并据此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12. 因他人泄密而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起算点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90号(“振动按摩枪”外观设计专利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而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的,提出声明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这一客观事实的时间,而非该客观事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时间。
13. 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75号(“去除血栓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不同于医药用途专利权利要求,对于包含治疗用途特征的医疗器械产品专利权利要求而言,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治疗用途,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医疗器械产品本身没有影响,则通常不能因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认定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14.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技术效果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涉“高塔生产复合肥”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相关实验数据的,应当对该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15. “问题的提出”与现有技术启示的关系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4号(“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问题的提出”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如缺乏技术问题指引则难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形。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技术已公开的技术问题的指引下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客观上能够解决发明创造声称由其提出并解决的问题,则该发明创造一般不能仅因现有技术未明确记载该技术问题而具备创造性。
16. 技术问题发现和改进动机形成的关系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208号(“卡片存储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经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存在某一技术问题,且该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容易暴露,即便最接近现有技术没有专门记载这一问题或者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能会产生改进动机。
17. 技术发展进程对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11号(“无创产前检测”发明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改进动机或者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可以综合考量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如果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相关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的认识尚不成熟,则研发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在此情形下,应当慎重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具有改进动机或者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
18.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关性对改进动机认定的影响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82号(涉“电梯伸缩轿厢”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发明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目的缺乏内在关联性或者存在反向技术教导,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难以产生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进而完成发明创造的改进动机。
19. 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67号(涉“指纹感测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现有技术已经提供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且与区别技术特征结合时仅需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或者用于结合的现有技术作适应性调整,则通常可以认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专利技术方案。
20. 创造性判断中反向教导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导线连接接触元件”发明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
21. 技术方案选择有限时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08号(“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如果可选择的具体技术方案有限,则应慎重作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评价。当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系符合本领域技术常理的常规选择时,一般可以直接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当其系不符合本领域技术常理的选择时,一般也仅在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纠正了本领域的技术偏见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22. 中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62号(“肺气肿病中药枕芯”发明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中药组合物发明通常涉及药物配伍和组方结构,对其创造性的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现有技术中单方的功效进行判断,而需要以中药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现有技术中的药味加减信息,药味功效、用量用法和药理作用,以及发明所述疾病的病因病机、治法治则、常见病程变化和兼证等信息作出判断。
23. 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801号(“止血夹”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创造性评价中,如果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应当整体考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进而不当低估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24. 创造性判断中后见之明的避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胶囊或探针运动控制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且本专利并非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预期的实施场景,通常不宜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25. 要素省略发明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76号(“家用电器压力传感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开放式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并未排除特定要素,判断其是否构成要素省略发明要格外谨慎,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创造的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结合发明目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内容、当事人所主张的被省略要素在现有技术中的功能等综合判断。当事人主张的被省略要素在对比文件中有其特定功能,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省略该要素后不能实现该特定功能,亦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通常不能认定其构成要素省略发明。
26. 电商平台相关产品所涉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承担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57号(“手机支架”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1.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相关产品所涉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判断,可以综合考虑该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管理模式、网页内容的编辑及发布机制、修改可能性等,确定其是否公开及公开时间。
2.主张相关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当事人,对该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已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或者因被对方当事人举证反驳而不足以证明上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不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7. 富有美感的新设计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08号(“注射器标签”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富有美感的新设计进行审查。如果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组成该设计的设计特征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会注意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则该设计不属于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28.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的权利冲突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171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冲突所涉及的冲突对象并不局限于作为整体的产品外观设计,还可以包括该外观设计中的局部设计或者设计特征。
29. 外观设计中文字标注违法性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978号(“密码锁”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1.外观设计中的文字标注应当受到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制,即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宣传、推销商品为目的,在外观设计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以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一般应予支持。
30. 是否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672号(“电容笔”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专利视图、使用状态图以及一般常识,该外观设计专利附图所示外观设计仍然存在多种设计可能的,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未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31. 可修改公开权限的社区网站发布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认定;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534号(“项链吊坠”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1.对于可以修改公开权限的社区网站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可以综合考虑社区网站的管理模式、信息编辑及发布机制、发帖的过程及具体内容、是否存在修改痕迹、发帖人是否有公开内容的主观意图、发帖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予以认定。
2.在确定首饰类外观设计产品种类时,其佩戴位置的不同一般不影响对产品种类的认定。
32. 外观设计组合启示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81号(“电缆接头型材”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判断现有设计是否存在组合的设计启示,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其是否容易想到将有关设计特征进行组合,从而形成一个与外观设计专利可对比的完整的外观设计为准。
33. 产品内部设计特征能否用于组合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314号(“防喷罩”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一般消费者以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通过直接观察即从整体产品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构成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其不以物理上可与整体产品分离为限。将前述设计特征,原样或者略作细微变化后组合到同类产品相应位置上,未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可以认定存在组合启示。
34. 违反保密审查义务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血气生化分析仪”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判断已经授权的中国专利是否因违反专利法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而应无效时,应当审查先于中国专利申请而在域外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完成。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完成地的认定,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审查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结合所属领域的技术研发规律等进行综合判断。
35. 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35号(涉“牙齿矫治”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专利公告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以其中的技术方案向域外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以该境外专利申请未经保密审查为由主张中国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6. 专利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引入“参考文献”时的程序合法性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913号(“组织闭塞剂”发明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引入的所谓“参考文献”并非用于佐证驳回决定援引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或者公知常识,而是用于弥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证据未给出的技术教导的,实质上是引入了公知常识证据之外的新的证据及新的证据组合方式,构成程序违法。
37. 同一专利已在其他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后相关无效行政纠纷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255号(涉“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在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举证证明被诉决定所针对的同一专利权已经在其他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已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时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可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需重作行政决定。
38. 分案申请的行政处理方式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82号(涉“LED封装片”实用新型专利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日、申请号、递交时间等形式条件的,可以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认为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分案申请的实质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该分案申请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及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二、专利权属、侵权案件
39. 专利侵权诉讼中软件技术事实的查明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26号(涉“信号处理”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计算机软件程序技术特征的专利权,如果专利权利人的举证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较高可能性,被诉侵权行为人虽对包含相关软件程序的技术特征存在争议,但仅作消极抗辩而未提交相应的软件程序等反驳证据的,应当由被诉侵权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
40. 不具备勘验条件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16号(“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之一)
【裁判要旨】如果专利权利人已尽力举证并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较大可能性,且不具备勘验条件,而被诉侵权人有能力举证但不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1. 方法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879号(“路由器拨号错误提示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侵权判断中,划分方法权利要求特别是涉及计算机系统操作步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完成相对独立功能的最小独立步骤以及各步骤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及时序性。对于该方法权利要求中一个流程及其引发的后续操作步骤,一般可以整体划分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宜细分为多个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
42. 多个发明目的并存时权利要求的解释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18号(“背夹电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有重要作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应当同时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对该权利要求作限缩解释。
43. 采用不同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37号(涉“塑胶袋封装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当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路径时,如果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仅是针对特定技术路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那么通常不应当将采用其他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44. 专利侵权判断中对制造公差的考量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4号(“钉仓”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数值范围特征,如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数值稳定地落入该数值范围且实质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制造公差,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45. 权利要求修改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32号(“扫地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后,说明书中记载但并未落入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具体实施方式,一般不宜再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6. 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7号(“倒料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之一)
【裁判要旨】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47. 专利侵权纠纷中帮助侵权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73号(“牙科手持件”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虽然将产品零部件分开进行销售,但是他人将其分别销售的零部件简单组合后即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零部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48. 制造者的维护、修缮行为的性质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53号(“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专利侵权产品制造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期限内对侵权产品的维护、修缮行为,通常应当视为已被其制造行为所吸收。专利权利人主张制造者在上述产品正常使用期限内的维护、修缮行为单独构成区别于制造行为的使用行为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49. 产品交付跨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责任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27号(“浮动式缸体结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完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并订立销售合同,产品交付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的,其相关销售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但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50. 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40号(“牙刷消毒盒”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之一)
【裁判要旨】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51. 数值限定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79号(“水面播撒饲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涉案专利包含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在判定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该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起的特定作用。即便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包含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数值范围,但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并未实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特定数值范围所实现的特定的技术功能或者达到特定的技术效果,一般不能就此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相应地,现有技术抗辩一般不能成立。
52.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审查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729号(“面条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基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应当审查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公开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
53. 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62号(“牙刷消毒盒”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抵触申请为由主张不侵害专利权的,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该据以主张抵触申请抗辩的技术方案完整公开,而无需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抵触申请。
54. 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的转化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8号(“倒料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产品使用者通过正常商业交易方式签订合同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权,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其在收到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仍与产品制造者续签合同并继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至少自续签合同时起,该产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即已发生转化,其再以具有合法来源为由主张不承担续签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55. 被诉终端产品生产者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663号(“电连接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之一)
【裁判要旨】包含侵权零部件的终端产品的生产者提供了该零部件采购、使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诉侵权零部件的合法来源的,可以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
56. 使用侵权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时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119号(“电连接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包含侵权零部件的终端产品由生产者委托他人加工,该终端产品生产者不能仅以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为由主张其终端产品使用侵权零部件的行为具有合法来源。该生产者和受委托加工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零部件具有合法来源的,对有关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57.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11号(“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原则上以专利权利人请求为准。专利权利人基于起诉前发现的某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并明确了特定数额的损害赔偿请求,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针对诉讼期间持续发生或者可能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于诉讼期间的损害赔偿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
58.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时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4号(“母乳衬垫”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举证责任规则,当侵权获利证明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时,其应当提供能够真实、完整反映被诉侵权规模等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怠于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9. 拒不如实披露关联案件情况可认定为不诚信诉讼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0号(“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披露全国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或者披露的情况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认定其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在确定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担时应当对此予以考虑。
60. 同一生产者多案被诉时的停止侵害责任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30号(涉“纸盒成型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依据同一专利,就相同的侵权产品,针对同一生产者和不同的使用者分别提起多个侵害专利权诉讼,并且在多个案件中均提出判令该生产者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已有生效判决对此作出判决的,在后判决可以在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中予以说明,不再就此作出重复判决。
61. 专利无效时侵权纠纷中被告鉴定费的负担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骨传导扬声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被人民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侵权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可以由原告负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后,原告可在另行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该鉴定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62. 专利权人针对同一生产者、不同销售者提起多起诉讼时的赔偿数额考量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06号(“变形组合玩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就同一生产者同一时期制造、销售并由不同销售者转售的基本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同一专利在多地法院分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衡量当事人之间侵害同一专利的系列诉讼情况,整体把握专利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总额,以合理确定个案中的判赔数额。
63. 就同一被告持续侵权行为多次起诉时重复起诉的认定;因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作出生效裁判为时点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36号(“无轨电动伸缩门”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1.对同一被告的持续侵权行为先后分别起诉,后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前案被诉侵权行为期间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后案诉讼请求已被前案诉讼请求所涵盖,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提起的后诉原则上构成重复起诉,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前案侵权期间内被诉侵权人另有较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明显超出前案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且权利人在前案一审辩论终结前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规模的除外。
2.因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司法解释规定的“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再次侵权的情形。
64. 专利权终止时停止侵害判项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959号(“移动电源连接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害的判项并无不当,但涉案专利权在一审裁判后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其他法定情形而终止的,一般无需撤销一审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判项,仅需在事实查明部分载明涉案专利权利效力变化情况,并视情在裁判理由部分写明停止侵害的责任期间。
65. 附履行条件判决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反重力水滴加湿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1.对于因涉案专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前未能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履行作出相应的安排,包括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判项的履行附加必要的条件。如,将专利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利要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作为判项履行的前提条件,并对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于附履行条件的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在判项履行条件成就后,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至履行条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即单倍利息);判决确定的履行条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6.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后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的处理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再1号(“可折叠移动终端支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决定对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有关执行款一般应由执行法院在执行回转程序中责令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人民法院也可视情在再审判决中责令返还。
2.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如果由于不同被诉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导致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结果不同,违反公平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67. 违约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51号(涉“丙交酯纯化”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在设备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对相关技术的披露作出明确限制的情况下,接受技术服务的设备买受方违反约定,对在设备出让方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改进形成的技术方案擅自申请专利的,设备买受方不能当然因其改进而享有专利权。
68. 以他人非公开的技术资料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不能当然获得专利权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8号(“海水淡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保密约定和诚信原则,擅自将他人基于委托开发合同关系提供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即使行为人对该非公开技术进行了部分改进,也不能据此当然享有专利权。
69. 另诉专利权属纠纷维权合理开支的处理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48号(“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在先发生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而另行起诉主张在先案件中发生的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70. 发明人署名顺序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3号(“等离子体消防除烟设备”发明专利署名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在先约定诉请人民法院调整发明人署名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并可视情依约认定发明人署名顺序。
71. 发明人署名权的确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1号(“普克鲁胺治疗新冠肺炎用途”发明专利署名案)
【裁判要旨】1.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中认定所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时,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内容作为主要依据,尤其是其中有关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审查员在评价特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时作出的有关认定,是以特定的现有技术为参照的,可以在认定发明人身份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仅以此为据,否定特定的发明人对于专利技术方案所作出的实质性贡献。
2.技术问题的发现以及发明创造的构思往往是发明创造的起点,同样可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创造性的劳动。如果技术问题的发现以及发明构思的提出在研发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对此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一般也可主张被列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72. 发明人报酬的计算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90号(“工程救险用蒸汽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案)
【裁判要旨】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件中,在难以准确计算报酬数额时,应当兼顾发明人与单位的权益,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类型、创新程度、实施情况、涉案专利在经济效益中的技术贡献、发明人在研发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73. 确认不侵权之诉与错误通知导致的损害赔偿的一并审理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1号(涉“车载置物架”实用新型专利确认不侵权及网络侵权责任案)
【裁判要旨】确认被投诉商品不侵权与主张因权利人的错误通知导致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一并主张的,可以以确认不侵权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两个案由一并审理。权利人的投诉行为存在过失,构成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通知错误”,应当赔偿因此给被投诉方造成的损失。
74. 专利权人未及时报告权利要求修改情况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95号(涉“折叠风扇”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相关事实报告正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致使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错误判决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处罚。
75.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评判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2号(涉“氮化物半导体发光器件”发明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对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当在区分需要利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的事实问题、不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的事实问题以及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评判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其中,对于法律问题,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作出评判,不应将之委托鉴定,也不应以所谓鉴定意见为评判依据。
76.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及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锂电池浆料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及反诉恶意诉讼案)
【裁判要旨】1.判断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2.在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认定中,恶意起诉行为本身即为侵权行为。如被起诉人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系为应对起诉行为的选择,则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与起诉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恶意起诉人应予赔偿。
77. 修改权利要求对审理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影响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931号(“环孢素滴眼液”药品专利链接案)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权利要求修改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影响、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目的的实现和当事人通过该机制解决纠纷的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以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为基础继续审理。
78. 仿制药技术方案变更对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影响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66、767号(“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片”药品专利链接案)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审查药品能否获批上市的技术方案作为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理依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及时、如实向人民法院说明对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有影响的技术方案变更情况,否则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9. 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作出一类声明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3号(“阿普米司特片”药品专利链接案)
【裁判要旨】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规定期限内正确登记专利信息,但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已先行作出一类声明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有机会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仿制药申请人及时申请变更其声明类型。如仿制药申请人申请将其一类声明变更为四类声明,或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申请变更,或申请变更为其他错误声明,则对于专利权利人提起的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80. 药品专利链接案件中原研药技术方案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举证责任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88号(“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片”药品专利链接案)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仿制药申请人主张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首先进行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而不能直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原研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披露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原研药的药品上市审批材料,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专利权人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方的举证负担,不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目的。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81. 依申请启动的品种权无效的审查;品种权特异性的审查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627号(“FL218”玉米植物新品种确权案)
【裁判要旨】1.在依申请启动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一般仅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提出的无效理由。
2.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要求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与申请日前的已知品种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需明确授权品种的已知对比品种,并通过分子标记法或者田间测试等证据证明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不存在明显区别。
82. 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3号(“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种子包装及标签的标注信息、许可证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指向的信息,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重要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包装袋上明确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用于确定生产销售主体身份。
83. 品种同一性的举证义务和鉴定方法的审查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2号(“红运来”凤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1.对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品种进行同一性鉴定或者检测时,品种权人对用于鉴定或者检测的被诉侵权品种待测样品和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均应当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来源清晰、保存规范、送检过程真实可信,符合鉴定或者检测要求。
2.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品种同一性鉴定的分子标记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特定植物品种的分子标记检测法尚未建立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照适用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其鉴定方法能够科学精准地区分不同品种,具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和可重复性,则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是否相同的证据之一。
84. 品种权人的勤勉举证义务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78号(“露辛达”马铃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1.授权品种对照样品系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在鉴定或者检测时,一般应当以品种权人向品种权审批机关提交并保存的标准样品为准;在审批机关没有保存标准样品,也不存在其他官方机构保存的足以证明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样品的情况下,品种权人自行提供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为对照样品时,应当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品种权人有条件对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和被诉侵权样品充分举证而并未尽力、勤勉举证,或者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无法鉴定、检测或者鉴定意见、检测结果难以采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85. 授权品种与杂交种亲子关系的审查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判断特定杂交种是否系重复利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时,在目前植物品种亲子关系鉴定尚缺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参照品种真实性鉴定标准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一般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
86. 涉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38号(“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87. 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认定;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支出应否赔偿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13号(“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1.虽然授权品种因其生物学特性必然有其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但是品种权禁止权能的效力范围并不受授权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的限制,故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被诉侵权行为在授权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实施为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且其不仅损害品种权人权益,还可能损害种植户的利益,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可以作为侵权情节的从重考量因素。
2.基于同一授权品种、相同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主体,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维护其品种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予以支持。
88. 销售杂交种授权品种特定亲本组合的侵权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6号(“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通常是指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杂交生产而来的F1代,而不包括生产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生产该杂交种必定需要重复使用其特定亲本组合,在侵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89. “真假混卖”种子行为的责任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84号(“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将真实种子与侵权种子进行“真假混卖”,实施套牌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重点考量该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给品种权人带来的维权成本增加等因素,加大判赔力度。
90. 种子生产企业向他人提供包装袋行为的责任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719号(“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提供包装袋的主体明知接受包装袋的主体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散装种子经营资质,仍然向其提供包装袋,且对包装袋的使用不予监督管理的,该提供包装袋行为实质构成对侵权行为发生的放任,包装袋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91. 向无资质销售者销售散种子并允许其自行包装销售的责任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088号(“T37”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向不具有经营资质的销售者销售散种子,并允许该销售者将散种子包装后对外销售,且种子外包装上注明该生产者、销售者相应信息的,一般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共同生产、销售侵权行为。
92. 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数据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819号(“先玉50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以生产者身份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进行生产经营备案,被诉侵权种子名称与备案品种名称相同、被诉侵权种子生产时间与大数据平台备案时间接近的,一般可以据此推定当年度备案的同名称种子备案销售数量即为侵权种子数量,并据此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93. 防止被诉侵权物扩散措施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46号(“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之一)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采取转商品粮、消灭活性等防止被诉侵权物扩散措施可以防止品种权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且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轻于侵权种子实际流入种子市场的损害后果,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视情予以酌减。
94. 品种许可使用费的整体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2号(“淮麦44”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种的许可使用中,种子包装袋使用的品种名称与品种权许可密切相关,对标注品种名称的包装袋收取费用是品种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在确定品种权的许可使用费时,可以视情将之作为整体许可使用费的一部分。
95. 惩罚性赔偿基数及倍数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4号(“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之二)
【裁判要旨】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根据侵权情节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一般情况下不受当事人主张的基数和倍数的严格限制,但判决赔偿总额不应超出当事人主张的数额。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
96. 布图设计申请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72号(涉“LED驱动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登记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并应当对其违反诚信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先登记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人与他人相互串通,将同一布图设计再次申请并获得登记,以虚假申报登记的方式骗取在后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欺骗国家机关乃至社会公众的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亦导致前后两次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及首次商业利用日均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相关主体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获得的有关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应予以保护。
97. 布图设计保护客体和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33号(涉“电动自行车控制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裁判要旨】1.布图设计图样中虽不含有源元件,但展示了有源元件与线路的三维配置关系,从而能够明确其与有源元件的接口,且在使用其他标准化元件时即能够实现相应的电路功能的,可以认为该布图设计属于“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属于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客体。
2.布图设计完成以后确需通过测试流片以检查和验证性能,但委托制造含有该布图设计的芯片的次数和数量明显超出测试流片所需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权利人关于该布图设计未投入商业利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98. 明确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的时点和能否相对独立执行某种功能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涉“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1.在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实质审理终结前,应当允许权利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
2.权利人主张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但该电子功能不等于整个集成电路的核心功能,只要其能够基于独创性的设计,在元件和线路的结构、排列和布局等三维配置上发挥相对独立的作用,即可认定该部分满足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要求。
99. 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的选择与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45号(涉“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裁判要旨】1.由于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可能针对布图设计的整体或者部分,权利人可以在不同案件中针对不同侵权行为就不同的独创性部分主张权利。
2.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不应是个别元件或者个别连接,而应是相对独立的模块,相对于其他部分而言,其系完整的三维配置,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且具有相对清晰、可以划分的边界。
100. 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涉“线性锂电池充电器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裁判要旨】芯片在封装前后属于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但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视为向该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行为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
101. 不同知识产权对产品利润贡献率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6号(涉“车载单元射频收发器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裁判要旨】同一产品上不同知识产权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应当是客观的、确定的,并不因事后特定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变化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贡献率受到影响。
五、技术秘密案件
102. 技术秘密适格载体的认定;阶段性研发成果与项目最终成果在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上的辩证关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涉“三向堆垛车”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承载技术秘密的载体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以物理载体或者原始载体为限,原则上只要该载体能够反映相关技术信息密点内容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客观形成,即可认定其为承载技术秘密的适格载体。
2.特定研发项目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与该项目在研发过程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均有可能满足技术秘密的构成标准,项目阶段性成果构成技术秘密并不以该项目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为条件。
103. 用于侵权比对的商业秘密应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一致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70号(“客户管理系统”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是由客户名称和与之对应的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信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的信息集合的,在进行侵权比对时也应当以每一客户所对应的信息集合作整体比对,而不能仅对同一客户所对应的单一信息进行比对,否则将导致用于侵权同一性比对的商业秘密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不一致。
104. 算法技术秘密的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74号(“无损检测设备计算机源程序”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计算机软件算法中的公式涉及调用关系、执行逻辑等,各公式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其共同的逻辑关系构成算法从而实现特定效果的,该算法中的公式具有整体性。判断该算法是否具有秘密性时,一般应当从整体上考量构成该算法的所有公式,并考虑各公式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应单独判断每个公式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2.在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及其倍数时,以下因素均可纳入考量: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权利人起诉后,被诉侵权人是否审慎对待并已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权利人投入研发的人力、物力、资金;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明显削弱了权利人原有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举证情形。
105. 反向工程与技术信息秘密性判断的关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66号(“条码秤打印机”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请求保护的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秘密性;如果需要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一般仅能证明获得该技术信息的手段可能具有正当性,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该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106. 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775号(“水性金属防腐乳液、涂料”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本身为否定性的评价,权利人一般难以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在权利人的举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诉侵权人有充分机会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权利人未申请司法鉴定为由认定权利人有关秘密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判令其对诉讼情况依法进行披露,对公众投资者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有效防止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大。
107. 技术秘密秘密性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区别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全地形车”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判断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即便其在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只要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未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仍可能被认定具备秘密性。
108. 不能基于不同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而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涉“天然蛋白酶3”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在本领域已知的相关工作原理的基础上,经实验、修改、优化、调整等研发工作,形成可用于实际生产并具有良好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的,不能仅依据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已知信息,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
109. 产品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图纸技术信息公开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817号(“电容充电模块电源”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按照一般商业生产模式,经营主体通常先有图纸再按照图纸生产产品后进行销售。产品公开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技术图纸中所有技术信息已经公开。
110. 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1号(涉“涂料调整剂”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时,应当重点审查权利人是否已经举证证明其采取了体现其保密意愿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适应,但并不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也不要求保密措施必须与其要求保密的内容严格对应。
111. 对专利改进技术方案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90号(“波浪纹蒙稷床垫”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改进产品仍在委托打样阶段,即使权利人与受托加工人没有特别保密约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样品可以直接观察到技术改进点,也应当考虑受托加工人对于未上市流通的专利改进样品具有保密义务的行业习惯,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权利人对于专利改进技术方案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112. 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整体判断和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否认其实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2.为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并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时,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必要时也可直接依职权确定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要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获真正权利人的同意,侵权人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持有或控制的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技术秘密权利人;以公告和/或内部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积极配合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并就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运营作出明确指引;将相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逐一通知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有关员工、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并与其签署保守涉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4.为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113. 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如被诉侵权人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已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再次实施行为,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关被诉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成立。
2.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通过配偶等案外人隐名持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并参与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该员工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如计算机软件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使用特定数据的情形,则可一并认定其同时使用了该计算机软件。
4.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或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对于被诉侵权人以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仅计算起诉之日前三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4. 合同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免证效力及举证责任的转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81号(“可调节式溜冰鞋”技术秘密侵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保密约定的确认一般可视为对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可。违约方主张前述保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15. 侵害技术秘密无须以理解掌握技术秘密内容为前提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烟囱折弯机”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时,被诉侵权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是否已实际理解、掌握相应技术秘密并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116. 新任职单位是否侵害离职人员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43号(“多通道控制阀”技术秘密侵权及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集中提出多个与该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已有技术秘密相关的专利申请,如果原单位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该单位已有技术秘密具有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一般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申请专利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行为,除非新单位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自行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技术来源。
117. 可合法接触技术秘密的主体不正当获取技术秘密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龙之世界游戏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有权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并不代表其获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技术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当然具有正当性。该获取和处置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以被诉侵权人获取技术秘密的意图、获取方式及其获取后实施的行为等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技术秘密的有效控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118. 对被诉类似侵权项目所用技术信息的举证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9号(“氨法脱硫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渠道获取并在特定项目中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且已针对被诉侵权人在其他被诉类似项目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尽力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由其控制的项目图纸等技术资料,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行业特点,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19.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跳槽人员“撬单”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51号(“废盐蒸发结晶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在从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之前便将接触和掌握的技术秘密披露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随后又跳槽到竞争对手处从事与技术秘密相关工作的,应当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因素。
120. 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赔偿计算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杂交玉米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亲本通常不在市场上销售,缺乏可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对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
2.种子行业有关育种成果收益分享的交易习惯可以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鉴于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正常的协商交易途径获得受保护品种权的实施许可,在参考上述交易习惯时,可以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授权品种收益比例。
121. 一审法庭补充辩论阶段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审查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557号(“硅烷偶联剂生产工艺”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据一审法院要求提交补充证据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该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可以视为一审原庭审程序的延续,当事人在该补充辩论阶段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122.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维权合理开支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94号(“石材复合胶”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将基于同一权利客体、针对相同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在关联刑事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等一并作为维权合理开支进行主张的,应当审查相关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支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因素,并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123. 技术秘密侵权通常不适用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32号(“三聚甲醛工艺”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益是一种财产权益,权利人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需要对其因侵权行为导致名誉受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六、计算机软件案件
124. 计算机软件的发行权权利用尽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0号(“无线高清视频传输配套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1.计算机软件必须与特定硬件配套使用的,权利人配套销售硬件及计算机软件,可视为以交付有形载体形式发行软件,可以视情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相应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权,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权利人对前述软件使用范围、转售等的限制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及从该买受人处合法受让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第三人不当然具有约束力。但该买受人或者第三人除为实现合法使用目的外,不得擅自复制软件,亦不得在转让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后,再行使用软件复制件。
2.限定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主要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修改后的软件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情形。如果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为硬件,软件仅为配合硬件使用,因配套使用的硬件交易而使修改后的软件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的,一般不需要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
125. 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无代码对比时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48号(“游戏盒”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在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结合游戏软件的用途和特点,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标题、简介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商业标识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判断。
126. 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条款的解释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4号(“开源绘图”软件著作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单位和员工之间约定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一定期限内完成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考量合同目的、作品与员工工作任务的关系、行业惯例、单位为作品支付的对价等因素,合理解释相关合同条款的含义,避免出现单位与员工之间利益失衡,损害员工创作自由。
127. 侵害法人计算机软件署名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241号(“网站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对于侵害法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署名权的行为,基于署名权的性质和法人因署名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害的性质,原则上应当优先采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中,赔礼道歉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书面道歉既可以登载在报刊上、张贴于有关场所,也可以以信件的方式转交受害人。一般仅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仍不足以充分救济,且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确因未获适当署名遭受了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确因未为权利人适当署名而获得经济利益时,方有判赔之必要。
128. 对网络环境下多发易发侵权行为的维权路径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28号(“电商小程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对于网络环境下市场多发易发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止,有效制止侵权的重点和根本在于源头和前端治理。因此,应当鼓励和引导权利人在侵权发生后及时溯源维权,重点针对侵权软件源头和导致侵权软件扩散的关键环节积极主张权利,而非主要在侵权链条末端环节开展所谓“扫街式”维权;同时,权利人也要结合权利客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特别是技术措施来更加有效地防范他人侵权,而非仅是泛泛声明他人如需使用需获授权,更不应放任侵权软件持续大范围传播后再针对那些缺乏辨识能力、没有明显过错的终端用户开展所谓“收割式”维权。
129.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企业资源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合法在先的著作权,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属提起反诉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相互对抗、否定,并且直接涉及涉案软件权属的认定,一般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
七、垄断案件
130. 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及其效力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455号(“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
【裁判要旨】某一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签订协议提供服务并收取合理服务费,但不应违反法律规定排除、限制接受服务的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特定协议的基本内容与核心目的在于将接受服务的经营者排除在相关市场竞争之外的,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可以依法认定该协议全部无效。
131. 涉联合抵制交易的纵横交错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
【裁判要旨】数个经营者合谋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时,通常不仅需要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协议,还需要通过联合上、下游经营者的纵向安排来保障或者强化联合抵制这一反竞争效果的实现,该种纵向安排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实施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重要内容或者手段,一般不影响该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
132. 制造商与销售商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50号(“甲醛销售市场”横向垄断协议案)
【裁判要旨】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向终端需求方直接销售商品能力的上游商品制造者与下游的中间销售商可以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上游的商品制造者不得直接与中间销售商的下游终端客户发生购销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构成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
133. 经营者因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所受损失的推定;主张价格上涨存在非垄断因素时的举证责任及赔偿责任确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预拌混凝土”横向垄断协议案)
【裁判要旨】1.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及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经营者与该垄断协议实施者就垄断协议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签订并履行相关合同的,若无反驳证据,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因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受到损失。
2.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其在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横向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价格,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涨等非垄断因素所致,应当举证证明该非垄断因素的存在,并能够通过合理的经济分析方法区分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对该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如果垄断协议实施者不能证明存在非垄断因素,人民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应予以考虑;如果垄断协议实施者能够证明存在非垄断因素,但无法明确区分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的影响程度,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原则上推定垄断因素占主导作用,并据此确定赔偿责任。
134. 单一买方交易中卖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2号(“页岩气贸易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裁判要旨】在单一买方的交易关系中,认定卖方是否在相关商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除市场份额外,还应当结合买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难度、替代商品可获得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不能仅凭卖方在相关商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之一即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35. 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交易时不构成拒绝交易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83号(“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裁判要旨】因历史、政策、技术因素等客观情势变更,导致提供中间服务的相关市场已日趋自然消亡,该市场的经营者在与提供中间服务的相对人的合作期届满后不再续约,而是直接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该行为一般不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
136. 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9号(“供热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裁判要旨】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的差别待遇行为,不能仅根据该经营者与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价格绝对值存在差异进行判断,而应整体评估该经营者与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价格是否建立在相同定价规则之上,并考量某一特定交易相对人与其他交易相对人相比,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交易的实质性差异。
137. 经营者因搭售行为所受损失的计算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因被诉垄断行为人实施的搭售行为无法与交易相对人最终完成相关交易,导致合同解除,已经交付并安装的产品被拆除、退回的,在确定该经营者的损失时,应当考虑如被诉垄断行为不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利益、涉案商品因二次销售导致价格下降等因素。
138. 垄断案件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16号(“医疗信息服务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
【裁判要旨】判断垄断纠纷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不能因前诉并非垄断纠纷案由而直接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前诉与后诉是否基于同一事项而提起、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以及诉讼请求不同的情况下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具体情况分析认定。
139. 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法院。
八、程序性案件
140. 专利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和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547号(“公章模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1.专利行政裁决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裁决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有申辩的机会。专利行政裁决机关对其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未组织当事人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行为结果的正确不能挽救其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错误,即使被诉行政裁决对专利的侵权认定和处理结论并无不当,该被诉行政裁决亦可依法予以撤销。
141. 反禁诉(执)令的颁发条件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涉“Wi-Fi6”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裁判要旨】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执)令申请,依法可予准许。
142. 专利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判断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扫地机器人”发明专利侵权行为保全复议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首先应当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情况紧急”通常是指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足以导致申请人的权利灭失、权利价值骤减、人身权利及时效性较强场合下的权利即将受到侵害等无法挽回的利益损害等情形。
143. 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考量因素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复3号(涉“射频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保全复议案)
【裁判要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关于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判断,可以考虑市场抢占、价格侵蚀等通常难以简单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得到完全弥补的损害。
144.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国内管辖的确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29号(涉“WAP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管辖案)
【裁判要旨】非涉外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当事人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时的标准实施地或者专利实施地通常可以作为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履行地,该地点具体、明确的,构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管辖的依据;专利实施地可以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构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确定管辖的依据。
145. 机器设备组装调试地构成侵权行为地及相关侵害方法专利发明案件的管辖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36号(“抛光垫修整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设备的多个部件需要组装、调试后才能形成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被诉侵权设备的组装、调试地也属于制造行为地。
2.对于与被诉侵权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方法专利,被诉侵权人在组装、调试被诉侵权设备的过程中实施被诉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可争辩程度的,组装、调试地可以作为确定侵害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结点。
146. 侵害化合物活性成分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94号(“氢溴酸伏硫西汀”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依法延及产品但仅限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进一步使用该化合物以制备可被患者直接购买或者使用的成品药的,还须经过必要的工序。此种情况下,成品药本身一般并不属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该成品药的行为也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形下,不能简单以成品药销售者的住所地或者销售行为地为依据,确定侵害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147. 专利权人有权提起发明人署名权诉讼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277号(“人源化抗体制剂”发明专利署名案)
【裁判要旨】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均有权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示的“发明人”是否系实际的发明人,进而对发明人进行变更登记。
148. 侵权警告内容指向不明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管辖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59号(涉“磁共振图像降噪”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并未明确指出其被侵害的具体专利权或者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警告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及其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等,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侵权警告可能涉及的特定专利权和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等,并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考量因素。
149.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多层基板”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本质上仍属于侵权类纠纷,可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此种情形下,“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被警告人实施的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地”一般是指被警告人涉嫌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地。
150. 销售者被诉专利侵权时制造者的诉权行使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18号(涉“显示装置”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案)
【裁判要旨】在专利侵权行为实施链条中,制造专利产品系侵权源头行为,指控和认定相关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必然意味着涉案产品的制造者同样可能会面临专利侵权指控和认定,即使专利权人未对制造者提出侵权指控,但事实上已使制造者处于不安状态。专利权人仅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而不起诉制造者的,可以视为对制造者发出侵权警告。制造者可以选择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专利权人对销售者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也可以选择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催告后另行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
151.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书面催告的认定;涉外电子送达的适用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42号(“半导体封装”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案)
【裁判要旨】1.催告是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前置条件,但对催告不宜要求过苛,只要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权利人发出的催告足以提示权利人及时行使诉权,就应视为已进行有效催告。任一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催告,便已满足催告要件,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回警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
2.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采用电子方式送达,需满足该电子方式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和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两个条件,但不以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方式送达为条件。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一般包括:向其认可能够收到的电子邮箱送达、向其在诉讼中认可的电子邮箱送达、向其在互联网公示的电子邮箱送达、向其在与对方当事人往来交流中使用的电子邮箱或者其他对外商务交往活动中经常使用的电子邮箱送达等。
152. 被告适格与管辖确定的把握;被诉侵权收获材料的销售者是否属于适格被告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439号(“ZESY002”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被告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后续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当特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确定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的争议一并进行审查。
2.品种权人作为原告针对涉及繁殖材料的被告和收获材料的被告一并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因其已有合理机会针对涉及繁殖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依法一般已无权再对仅涉及收获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下,涉及收获材料的被告并非适格被告,不宜以其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153. 仅销售使用亲本繁殖获得的杂交种的销售者住所地或销售行为地一般不能作为亲本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93、139号(杂交玉米亲本“HCL 645”技术秘密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杂交种的亲本构成技术秘密,且主张销售者仅销售了使用该亲本繁殖获得的杂交种时,在缺乏相应的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帮助、教唆等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权利人的主张,以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杂交种的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确定侵害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
154. 和解协议未生效时品种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1号(“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协商后形成的和解协议,未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被诉侵权人也未履行和解协议载明的主要义务的,和解协议并未生效,品种权人仍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155. 职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761号(涉“无线移动充电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自然人与单位所签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代理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该自然人不能以职工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56. 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分别请求撤回起诉和请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手机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二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此时,二审裁定书主文仅需列明撤销一审裁判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两个判项即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且原则上均可由原审原告负担。
157. 二审法院可对一审程序中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司法处罚
【案号】(2024)最高法知司惩1号(“三维制图”软件著作权侵权司法处罚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二审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秘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