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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49条民行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11-16 22:05|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浏览次数:

一、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01、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2、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3、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文号:法释〔2022〕11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04、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六)重复起诉的;

05、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的权威观点

06、民事审判第一庭: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观点解析】: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

07、行政审判庭: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再就同一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者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否裁定驳回起诉?    

【甲说】:属于重复起诉说

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后撤回诉讼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再次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乙说】:不属于重复起诉说

行政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但有其特殊性,撤诉后再次提起赔偿诉讼的,因诉讼请求、合法权益损失扩大等可能发生改变,人民法院不宜以重复起诉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逾期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属于基于新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新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汇编自:津法善行微信公众号

08、行政审判庭:关于重复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1)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影响。

(2)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不限于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同样禁止。

(3)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不限于后诉独立起诉的情形,当事人通过参加诉讼或变更诉讼等方式,达成后诉与前诉构成同一诉讼的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同样禁止。    

(4)在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况下,后诉提起与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的,构成一事不再理。

(5)一般认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仅适用于案件当事人,对其才发生重复起诉的可能。而对于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则仅适用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即后诉与前诉的裁判不得抵触。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06页。

09、第二巡回法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甲说】:形式当事人说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没有必然联系,其首要功能是解决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止重复诉讼,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应当主形式当事人说要从形式当事人角度考虑。本案中,虽然刘某某、王某为刘某的继承人,前诉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与后诉李某对刘某某、王某的诉讼请求相同,但当事人并不相同。故本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有关财产继承情况后作出判决,不应驳回李某的起诉。

【乙说】:既判力主观范围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防止重复诉讼、避免矛盾判决的功能,因此“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当事人当然包括形式当事人。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身也是既判力消极效力的体现,在当事人范围上应当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保持一致。而既判力主观范围不仅包括形式当事人,也包括例外情形下,既判力所及的诉讼担当人、继受人等等。本案中,虽然形式上后诉被告与前诉被告不同,但后诉被告刘某某、王某系前诉被告刘某的继承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存在承继关系,刘某某、王某是刘某的一般继受人,应当认定刘某某、王某与刘某属于相同当事人。故本案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前诉原告李某在前诉被告刘某死亡后,可以在前诉判决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刘某继承人刘某某和王某,而无须再次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因此,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继受人,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覆盖的范围,其与被继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上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条件。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10、第二巡回法庭:关于重复诉讼的裁判观点

禁止重复起诉是诉讼系属效力的体现,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不能再重新提起诉讼。根据《行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反复提起不同种类的诉讼,虽然其诉讼请求不同,但并无实质差异,亦为重复起诉。

1.未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条件的,一般不认定为重复起诉。判断后诉与前诉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应同时具备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三个条件。其中诉讼请求相同,可以是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也可以是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2.同一行为的撤销诉讼与确认违法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当事人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再次提起确认违法之诉的,后诉因前诉已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而构成重复起诉。如甲公司诉某区政府答复意见违法案,甲公司不服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答复意见违法。甲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服,已经提出撤销之诉,其再次就答复意见提起该案确认违法之诉,两诉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虽存在不同之处,但无论撤销之诉还是确认违法之诉,人民法院均会对涉案行政行为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实体上,后诉均会因前诉已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而构成重复起诉。  

3.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认定问题。

(1)既判力理论要求对于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效果,排除任何重新审理及裁判,且在嗣后的诉讼程序中,不得作出与确定判决内容相反的裁判。生效民事裁定已经认定被诉行为是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起诉的,在生效民事裁定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一、二审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与生效的民事裁定相抵触,即便应当属于民事诉讼,也应当中止审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裁定后,恢复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2)《行诉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就已经被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诉讼标的,不得再次起诉。一般而言,未经立案审理,行政行为被羁束很难成立,因此应谨慎适用“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该案诉讼是否受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时,必须要审查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审查时,不仅需要审查当事人所诉行政行为与作出生效判决案件所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同一性,而且要注重审查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诉的理由与诉的利益,应当在充分比较、鉴别的基础上,审慎认定诉讼标的是否“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如张某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另案已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审理,生效判决确认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与前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能否适用既判力理论需要审理确定,应就再审申请人原审诉求及理由是否涵盖于上述生效判决中原告的诉讼理由之中、诉的利益是否相同及是否存在个案中有别于其他人的、特定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利益与实体权益等进行全面审查。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微信公众号

11、第五巡回法庭: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甲说】: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规定当事人可提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于法无据。

【乙说】:应予受理

为保障仲裁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扩张解释,理解为包含申请撤销仲裁调解,即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法官会议意见】:釆乙说

【参考案例】:新余市中创矿业有限公司、江西地勘局赣西地质矿产勘査开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文号】:(2019)赣05民特21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第24次法官会议纪要

12、第五巡回法庭:未进行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甲说】:构成重复起诉

2018年9月,乙再次以已与丙离婚且对借款及仲裁调解均不知情为由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乙说】:不构成重复起诉

驳回起诉是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査。被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若达到起诉条件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釆乙说

【参考案例】: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18)黔民终1149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第24次法官会议纪要

13、第六巡回法庭:如何准确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观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从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要件来分析和识别前、后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只要证明有一项与前诉不同即可获得后诉的诉权。

关于当事人是否相同的要件为主体识别标准,通常情形下比较容易判断主体是否同一。

另外,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可以认定当事人为同一。    

虽然当事人相同,但是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亦有不同,应当认定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关于诉讼对象也即诉讼标的同一性的判断,我国司法实践目前采取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认定十分明确。

关于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判断,应当坚持较为宽松的标准,只要达到实质性一致即可。

由于诉讼请求过于具体明确,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诉讼,通过增加请求项目、变更赔偿项目的名称、增加或者减少赔偿金额、增加承担责任的主体等方式,追求后诉的请求与前诉的请求在形式上不一致。

因此,在审查时不应囿于文字表面,应当注重实质性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实质相同。

特别要注意的是,判断金钱类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与提出请求的事项有关,与请求的金额无关,也就是说请求的事项没有变化,请求的金额发生变化,亦可以认定为诉讼请求相同。

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即使前、后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也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诉讼。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14、第六巡回法庭: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诉讼,对于其他诉讼请求应否受理?    

观点解析:

原告有多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请求构成重复诉讼,对于其他诉讼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能仅因为一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就在案件受理阶段对其他的诉讼请求均不予受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15、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诉讼构成要求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观点解析】:

一般而言,形式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实质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的区分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下确定同一当事人的范围没有意义。无论当事人在诉讼中仅为形式当事人,还是正当当事人,都要承受作为诉讼结果的判决的既判力约束,不能就相同的诉讼标的或审理对象再次提起诉讼。

具有“同一性”的当事人包括:

(1)通常当事人

通常当事人是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体,因此,其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自不待言。

(2)诉讼担当人

诉讼担当人,是指就他人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有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从而为他人担当诉讼的人。基于第三人诉讼实施权行使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有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的诉讼担当,后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约定的方式产生的诉讼担当。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即属于法定诉讼担当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属于任意诉讼担当人。诉讼担当人的诉讼结果对被担当人具有约束力,在判断“一事不再理”的构成时,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具有同一性。    

(3)诉讼参加人

一个诉讼提起后,原被告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的情形,称为诉讼参加。该参加到他人诉讼中的人为诉讼参加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主参加人,因其以独立诉讼的方式参加到他人之间的诉讼之中,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当然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实践中则存在辅助当事人诉讼和独立进行诉讼两种情况。前者由于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从参加人,在诉讼中仅仅为辅助地位,故不属于一事不再理作用的主观范围;后者因其独立参加诉讼,实质上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应当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

(4)当事人的继受人

当事人的继受人,是指通过继受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承受当事人地位的人。包括因自然人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当事人合并,而发生的继受情形;也包括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或法院拍卖等国家公法行为而受让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人。

(5)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

是指在诉讼标的为以给付特定物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如该特定物被诉讼外的他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而非为自己占有的情形。

(6)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    

主要指在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公司关系的诉讼中所作出的具有形成效力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在原告胜诉时任何人均不得再次起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16、民事诉讼重复诉讼的构成要求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对象相同。

【观点解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客观方面,即所谓一事不再理中“一事”的问题,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核心问题。它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中最为核心和本质的内容。

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关于诉讼标的,存在多种理论上的学说,概括起来大致有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说,包括二分肢说、一分肢说等)、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相对论等观点。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决定着对诉讼内容不同的理解,也决定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作用范围。我们认为,依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来理解,比较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状况。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认为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原告起诉时,在诉状必须具体表明其所主张之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以来对审判对象的理解是一致的。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简便易行,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秩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至于旧实体法说中遭到批判的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出现复数诉讼标的的问题,可以结合实体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法上的特别处理加以解决。至于当事人一次纠纷不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则可以通过扩展法官释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旧实体法说所具有的这种优势及其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需求的契合度,是其他诉讼标的理论所无法比拟的。    

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在采旧实体法说理解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具体的请求内容对于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及厘清其范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此处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17、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18、原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从当事人角度看,代位权诉讼以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以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两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从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上看,代位权诉讼虽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但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则是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针对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两者在标的范围、法律关系等方面亦不相同。从起诉要件上看,与对债务人诉讼不同的是,代位权诉讼不仅要求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基于上述不同,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非同一事由,两者仅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6号

19、原告前后两次起诉所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再审申请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该起诉仍属于重复诉讼。    

Ⅱ、构成重复诉讼的条件之一为当事人相同,此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文资产公司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起诉亦属于重复诉讼。

首先,本案起诉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

其次,本案的诉讼对象具有同一性。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必须具体表明其所主张之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将诉讼标的认定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秩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具体的请求内容对于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及厘清其范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信文资产公司此次起诉与前次起诉请求权基础相同,均为违反合同约定之违约诉讼,诉讼请求标的和内容均为一致,本案的起诉只是依据的违约条款与前诉有所不同,但其请求权基础和诉讼请求在前诉和后诉中是完全相同的。    

再次,本案起诉的事实依据在前诉判决时已经存在。信文资产公司在本诉中认为,其提起本次违约诉讼与前诉所依据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条款不同,依据的事实是不同的。本案所涉是信文资产公司基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15.2条的约定而提起的诉讼,该条款的内容系被申请人恒丰银行乐清支行应办理贷款担保事项,其所依据的事实是恒丰银行乐清支行未依约办理应收账款和股权质押的合同约定。《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第6条约定,恒丰银行乐清支行应当协助信文资产公司监督贷款的使用并协助信文资产公司收回贷款。第15条约定,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恒丰银行乐清支行根据信文资产公司的书面通知,与信文资产公司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抵质押的,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对有关抵质押他项权利凭证进行保管。1151号判决中信文资产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信文资产公司提出的事实已经包含了“恒丰银行乐清支行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应收账款和股权质押的合同约定”等内容,1151号判决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履行的事实进行了实体审理。最后,信文资产公司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的实际内容,也是意在通过本诉来否定前诉1151号判决的裁判结果,因此本案无论从诉讼请求还是诉讼事实看,信文资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与1151号判决系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诉讼请求,其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对1151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65号

20、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与被申请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

在本案被告已另案先行起诉的情况下,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如本质上属于该另案反诉内容,则虽然两案当事人相同,但基于诉讼地位、诉讼请求不同,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而驳回起诉,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与另案西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安装合同》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给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另案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相同。本质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诉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号案的反诉内容,以及其他诉讼内容,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原审法院仅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832号

21、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再审申请人何某、何某辉因与被申请人廖某华、陈某华、赵某兵、郭某明、赵某斌、江西省斌华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华厦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坤邦白水泥有限公司、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市商务局、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从诉因、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来判断,即当事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讼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否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与241号案虽均系因123号裁定的执行问题而引发,但两案在诉因、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不同。首先,两案的诉因或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同。根据241号案判决的表述及认定事实,何某辉、何某提起该案诉讼,是基于123号裁定生效后,斌华公司未将已裁定抵债的财产交付给何某辉,而是一直出租给陈某华、赵某兵、郭某明使用的事实。而本案的起诉,根据何某、何某辉所述,主要是基于241号案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以下两项事实:一是斌华公司仍继续侵占并将抵债财产出租给他人使用产生了新的收益;二是斌华公司于2008年将抵债的生产线及设备转让给他人,以及抵债的房屋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亦被拍卖,因而导致抵债的财产已经灭失。其次,基于两案诉因不同,两案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亦不同。241号案起诉时,何某、何某辉主张案涉归其所有的抵债财产因斌华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给其造成损失,因此请求斌华公司等五位被告支付占有使用抵债财产的收益(具体表述为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800万元)。而本案起诉时,何某、何某辉主张241号案判决后抵债财产仍由斌华公司使用又产生了新的收益因而给其造成了损失,且抵债财产已经发生灭失,因此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本案十二位被申请人承担因侵权产生的新的收益损失以及财产灭失损失共计29996万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本案与241号案的诉因、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及当事人均不同,因此,何某、何某辉起诉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282号。

22、同时提起侵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时重复起诉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浙江某科技公司与曹某和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软件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Ⅰ、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对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进行对比,注意通过分析原因事实异同来判断诉讼标的异同,并考察前诉的既判力对后诉的影响,尤其是避免出现后诉裁判结果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首先,尽管本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另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也基本相同,但两案的原因事实即被诉侵权行为不同。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为曹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并允许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使用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明知曹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仍获取、使用浙江某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而另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为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未经浙江某科技公司授权,复制、修改权利软件。因此,本案与另案的诉讼标的不同。其次,浙江某科技公司提起两案所依据的权利基础不同,无后诉否定前诉的可能。本案中浙江某科技公司系依据其掌握的技术秘密主张权利,另案中系依据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权利,由此对应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故无论本案是否认定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均不会与另案的裁判结果产生冲突,也即对本案作出实体裁判不会出现“后诉裁判结果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综上,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Ⅱ、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主要在于厘清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解决重复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认定问题。即在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有关知识产权专门法认定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以同一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重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是否认定曹某、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并不影响本案对是否侵害技术秘密的审理和认定,对于是否可能存在重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则需经实体审理才能作出判断。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

23、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沈介祥诉海南千博乐城开发有限公司、蒋晓松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重复起诉的判断和处理,应当兼顾和平衡起诉权保障、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禁止重复起诉的宗旨规范。前后两诉当事人是否同一和诉讼标的是否同一,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855号

24、原告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以其他案由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Ⅰ、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Ⅱ、当事人(原告)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据此,本案诉讼与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25、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是否应认定重复起诉?——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不能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26、能否因因两次起诉的诉讼主体、起诉所涉事实相同,而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两次起诉的诉讼主体、起诉所涉事实相同,但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该案事实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0号案,诉讼主体与本案相同,起诉所涉事实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施工合作协议》,但第00250号案诉请解除这两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本案则是原告就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进行索赔,与上述案件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

27、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再以相同抗辩理由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禁止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该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了认定,则在本案中的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28、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刘某平诉陕西辰宫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该案中,刘某起诉辰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虽与(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均基于马某向其借款这一事实,但法律依据、主张事实为辰宫公司是案涉马某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28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

29、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请求和理由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理由相同的,属于重复诉讼——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从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目的来看,该诉讼类型是在经过执行异议审查后,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第三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而设立,当第三人与当事人间的纠纷已在其他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被实质性解决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缺乏正当性。

第二,从仲裁程序的救济途径来看,在仲裁庭裁决驳回中铁物公司关于中车山东公司对润和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后,依据一裁终局规则,除非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否则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铁物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中车山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行为,其实质是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并提出异议,这不符合仲裁程序的救济规则。

第三,从或裁或审原则来看,尽管中铁物公司未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直接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但由于其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与仲裁程序中的请求相同,如果人民法院再次予以审理,实质上属于重复审理,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因此,中铁物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本质上属于重复诉讼,本案应当驳回中铁物公司的起诉。但考虑到原审法院驳回了中铁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尽管在处理结果上与驳回起诉不同,但也未对当事人的权益及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可驳回中铁物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总第301期)

30、重复诉讼的认定——朱某某与袁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防止浪费司法资源,避免裁判冲突。具体到本案,首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类型的诉讼,两者所受具体法律规制不同,前者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后者则受行政诉讼法调整。其次,两案分别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虽原告均系朱某某,但被告并不相同,前者被告为袁某某和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者被告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所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亦不同,前者的诉讼标的即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涉案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后者则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虽两案可能均涉及转让协议书签名的真实性问题,但亦仅为涉及相同事实,而由于诉讼标的不同,案件审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乃至审理思路、审判理念均存在差异。最后,两案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前者为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的转让协议不成立,即确认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后者则为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变更专利权人的行政行为,即明确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的情况下,认为朱某某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因涉及涉案专利转让协议真实性的认定而与其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诉讼,该观点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53号

31、不具有诉的利益且反复提起相同类型诉讼属于滥诉行为----再审申请人段某诉Y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针对同一地区不同经营场所的同一类型产品或同一经营场所的不同类型产品,客观上可以就产品质量问题在一起或几起投诉举报案件中完成,但举报人却人为分开举报并要求分开处理,这一行为将导致大量的社会资源被损耗,也偏离了投诉举报制度的初衷,不具有合理正当性,其投诉举报目的并非救济其受损的合法权益,且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案例来源】:姜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

32、民事诉讼败诉后,原告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郑某晚、岳某琴、伍某梁、岳某利、岳某容诉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为案

【裁判要旨】:

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是指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此种情形中,起诉人并非一定是生效判决的起诉人,包括生效判决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联的案外人。生效判决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郑胜晚、伍栋梁曾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援建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过民事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争议,与本案对签订协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属于同一纠纷。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究竞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确实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救济。郑胜晚、伍栋梁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两人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过民事诉讼,但是终审民事判决的结果已经对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确认,协议效力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郑胜晚等人又针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受民事生效判决的羁束。一、二审裁定驳回郑胜晚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5519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3、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的,构成知情权的滥用——陆某霞诉N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裁判要旨】: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案例来源】:姜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

34、本诉和前诉的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且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也不完全重合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李某玉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特征。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需要对本案与前案的相关要素予以逐项核查,以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利益和权利。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7524号

四、地方各级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35、当事人对诉讼中放弃的诉请另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管某某诉叶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对其是否放弃该部分诉请之实体权利进行释明,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率原则,结合该部分诉请是否通常被单独主张,对放弃诉请的意思表示做出认定。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当事人就该部分诉请另行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Ⅰ、关于放弃诉讼请求的时间

法院认为放弃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方式,在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不应对放弃诉讼请求的时间做出限制。原则上,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放弃诉讼请求。

Ⅱ、关于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现有司法解释中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该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本条规范了共同侵权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后果对赔偿权利人进行释明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清楚。”同时,“作上述规定的意义体现在既判力理论的功能方面。被纳入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一道,对于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必须尊重,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或者做出相矛盾的判决。”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当事人希望获得何种范围和方式的救济的意思表示。放弃诉讼请求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根据民事诉讼原理,放弃诉讼请求是一种诉讼行为,但同时处分的是实体权利。放弃诉讼请求后所放弃部分的争议自然消除,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效果。

【案例文号】:(2017)沪02民再60号

36、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中行为人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会昌县周田镇周田村陈屋三小组诉会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为人撤诉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答复,行为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3)赣中行终字第22号

37、诉讼当事人以同一事实重复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张某诉怀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诉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正在审理中,其又以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另行起诉,属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38、后诉与前诉标的不同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刘正祥诉泰州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应当认定属于重复起诉。当事人两次起诉分别要求撤销两个行政复议决定,两次诉的标的不同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05)苏行诉终字第10号

39、当事人就合同标的产生的争议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就该标的进行分割另行起诉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杨善兵诉连云港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生效裁判权威,民事诉讼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获得确定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也不得将同一争议标的额切分后在多个管辖法院或进行多次诉讼。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依据;此前的民诉法相应条款中虽未提及调解书,但因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2013年1月1日以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适用于调解书。    

【案例文号】:(2012)苏商申字第256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江苏省参阅案例

40、当事人基于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并且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案例文号】:(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1、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又提起诉讼,后诉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构成重复起诉——吉甘特公司诉天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4)浙金商终字第2028号

42、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文号】:广东省参阅案例粤民例第16号 (201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36号

4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CRP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山西威特食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被法院受理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般理解以及司法实践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可概括为:“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7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92辑

44、当事人就相同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的,属于重复诉讼——林淼诉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对于禁止重复起诉无明确规定。但一事不再理是公认的法理。受案法院采用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原因事实之“三同”标准,以平衡禁止重复起诉和当事人诉权保护之间关系。

【案例文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04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1辑

45、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但该消极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已包含在前诉之中的,则构成重复诉讼——曹县凤凰凯悦置业公司诉赵茂生等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若该消极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已包含在前诉之中,审理前诉必然要对该争议作出裁断的,则该消极确认之诉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江苏高院(2016)参阅案例25号 (2015)苏商终字第00562号  

46、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用来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王建康诉重庆市展力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诉讼过程中提起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由于其诉讼标的与给付之诉同为给付发生和确认针对的基础法律关系,在给付之诉中消极确认合同效力的事由已经以抗辩的形式由后诉的当事人提出,给付之诉的审查范围包含消极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此认定,并不损害消极确认事由主张一方的实质权益,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诚信诉讼。

【案例文号】:(2018)渝02民终1035号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47、权利人针对通过不同终端设备传播作品的行为分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分别传播同一作品的,即使该作品均来自同一服务器,但因作品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均不相同,故行为人的传播行为不是同一侵权行为,权利人针对通过不同终端设备传播作品的行为分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文号】:(2016)京0105民初9567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7辑》

48、应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对象是否相同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惠某与福建省漳浦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量,即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对象是否相同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识别。虽然生效判决已对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作出了处理,但该残疾赔偿金与接受人工生殖技术治疗费用并非同一范畴,填补损失的对象也不同,二者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7)闽06民终934号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

49、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解答精要】:

对于是否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既要审查是否符合《行诉解释》规定的认定前提,又要审查是否同时具有《行诉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其核心均是后诉与前诉解决的不应是同一个问题,不能让后诉变相的产生改变或者否定前诉的效果。

【具体阐释】:

《行诉解释》第106条对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需要符合两方面条件,一是认定前提,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二是构成情形,即同时具有《行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核心含义,是在后诉起诉之前,对于同一诉讼事项存在前诉,并且前诉正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裁判生效。对此,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予以考虑:

其一,如果对于同一诉讼事项存在先后两个诉讼,并且后诉同时具备《行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但在后诉审理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前,前诉已撤诉,即前诉原告已申请撤诉并已得到前诉审理法院的准许,那么后诉是否还构成重复起诉?

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前诉已被准许撤诉,不再处于“诉讼过程中”也没有〝裁判生效”,那么就不能再按照重复起诉来裁定驳回后诉。也就是说,即使后诉在起诉立案时属于重复起诉(即后诉立案时前诉尚未撤诉),但在后诉审理法院作出重复起诉的裁定前,后诉具有的重复起诉性质已经消除(即前诉已依法办理撤诉),那么后诉就不再属于重复起诉,后诉审理法院应继续进行审理。

与之相关的是,如果后诉审理法院已经因为重复起诉而作出了驳回起诉裁定,前诉原告再向前诉审理法院撤诉,那么,无论前诉审理法院是否准许撤诉,均对后诉审理法院已经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没有影响。因为,在后诉审理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时,后诉仍然具有重复起诉性质。

其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对同一诉讼事项不断进行起诉、撤诉、再起诉,此种滥诉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重复起诉处理?

我们认为,与上一种情况的分析相同,即使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存在重复的起诉、撤诉、再起诉、再撤诉等行为,也不能够按照重复起诉处理,因为不符合《行诉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认定前提,缺乏处于 “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裁判生效”的前诉。此时,对于当事人的滥诉行为,应通过对其滥诉行为的认定而予以纠正。    

对于重复起诉,除了要符合认定前提之外,根据《行诉解释》第106条,还需同时满足三种情形,才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现对《行诉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逐一分析。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在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以及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对“相同”的通常理解为: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前后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此外,“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包括前后两诉的诉讼当事人主体或者数量不完全一致但包括相同当事人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则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区分处理。对于前后两诉中相同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需同时结合其他要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对于前后两诉中不相同的当事人则不能按照重复起诉处理。例如,甲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乙是利害关系人,丙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前诉中,甲起诉丙;后诉中,乙起诉丙,甲为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此时,对于后诉中甲的诉请,属于前后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需结合《行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对于后诉中乙的诉讼,则不属于前后诉讼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对于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众多的学说。例如,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或者进一步就行政诉讼法中的重复起诉行为而言,对“诉讼标的相同”最适宜的理解,应该是指前后两诉针对的是同一行政行为。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前后两诉不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则不存在“重复性”,因为审查的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只有前后两诉均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我们认为“后诉与的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的最合理理解,是前后两诉均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这一情形的本质,是后诉的诉请不应导致否定前诉的效果。当事人不能通过提起一个新的后诉,变相实现否定或者改变前诉。也就是说,无论前诉是否存在问题,均应通过针对前诉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够通过另立一个新诉的方式去改变。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诉解释》中的“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隐含的意思是“前诉已经有了裁判结果”。也就是说,只有前诉已经裁判生效的情况下,才存在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的裁判结果所包含。如果前诉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有生效的裁判结果,则难以适用。但是,在前诉尚处于诉讼过程中的情况下,如果后诉的诉公与前诉的诉讼存在一定区别,但后诉的诉请被前诉的诉请包含时,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可能会出现问题。例如,甲在前诉中起诉乙,要求法院判令乙重新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前诉的诉讼过程中,甲又对乙提起后诉,要求法院确认乙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此时,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存在一定区别,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应属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同时,因为前诉尚未作出裁判,也不能说“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由此导致,后诉具有明显的重复起诉性质,但又不完全符合《行诉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应当修改为“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的诉讼请求所包含〞更为合理。    

【观点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智典 · 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汇编自:津法善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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