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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女律师出事!或被判刑7年...

发布时间:2023-12-11 18:57|来源:民商事法律帝国 |浏览次数:

  在11月13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引人注目的虚假诉讼案件。此次庭审的主角是身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的高丙芳,他被控在一次涉及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作为原告代理人时,涉嫌虚假诉讼罪。

  在这个案件中,高丙芳并不是唯一被控犯虚假诉讼罪的被告人。还有两名被告人分别是分包工程的米某和雇用上述75名农民工的包工头陈某,他们同样被指控犯有虚假诉讼罪。

  新京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以往在司法判例中,包工头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假借农民工名义制造虚假诉讼、讨要工程款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代理律师成为了第一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包工头在所谓的“虚假诉讼”之前,已经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这一细节使得案件更加复杂和引人关注。

  这个案件不仅揭示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复杂性,也提醒我们审视和反思在代理案件时,律师自身或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风险!

  被撤销的74份判决

  该案涉及到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根据2019年3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案涉工程总包方泰安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粥店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大包工头赵某,赵某将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包工头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陈某,陈某雇佣了117名农民工参与该项目建设。

  粥店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给赵某,赵某支付了280万元工程款给米某,但还欠米某432万余元工程款。

  2017年底,米某自掏腰包垫付了117名农民工的工资。

  2019年2月,米某起诉大包工头赵某,请求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粥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赵某没有支付能力,导致米某未能拿到被拖欠的工程款,但米某仍然决定委托高丙芳律师作为代理人,以75个农民工个人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件诉讼,请求陈某、粥店公司支付劳务费共263万余元。

  为了证明参与案涉工程的农民工身份、人数及工资数额作为起诉依据,陈某事后制作了《2017工资发放表》,内容包括应付总额、已支付金额、欠付金额。高丙芳让助理找到75名农民工在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上逐一签字。

  在2019年12月,岱岳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共作出了74份判决(其中一人撤诉)。

  然而,粥店公司对其中3份判决提出了上诉,但在2020年8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然而,在粥店公司的反映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岱岳区检察院”)和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民行监督程序。他们走访调查了72个农民工,并结合米某、陈某二人的供述发现,这72人中,有十余人与陈某没有劳动雇佣关系,并且对原审诉讼不知情或原审诉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余的人则是在已经结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起的原审诉讼。

  岱岳区检察院对这69个案件向岱岳区法院提出了再审意见。在2021年11月,岱岳区法院再审认定这69件原审案件均为虚假诉讼民事案,并撤销了69份原审判决。

  在2022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又对剩余的3起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认定这3件原审案件均为虚假诉讼民事案,并撤销了3份原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再审判决都没有提及高丙芳律师的供词。高丙芳声称,在上述民事案件再审的调查过程中,没有人向她调查取证,她对案件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完全不知情,直到2023年3月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才知晓。她说:“我没有机会替自己辩驳。”

  在2023年,岱岳区法院又撤销了剩余的2份原审判决。至此,74个原审案件均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原审判决全部被撤销。

  称对垫资行为不知,所以女律师未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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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案的其他争议

  1、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国务院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岱岳区法院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述判决,正是基于上述逻辑。

  “农民工垫付了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称,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因为债权是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

  而公诉人坚持,米某对于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这是本案没有认定构成诈骗的原因。其强调,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公诉人提出,鉴于米某、陈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作出缓刑建议。高丙芳不认罪,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高丙芳的辩护人指出,若该案判构罪,会造成错误示范,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本应承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却未被追责。

  该案于11月14日下午审理结束,目前正在等待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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