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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案例入选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07 18:10|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4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西安法院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一批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其中,莲湖法院速裁庭办理的“李某等108人诉西安某教育培训公司、王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

  西安某教育培训公司在莲湖区设立高中教育民办学校。2024年7月、8月,李某等108人在西安某教育培训公司报名,约定在该公司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并分别缴纳了2-6万元不等的费用。2024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员经协商与其达成退款协议。王某作为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书,表示与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后因该公司未能按时退款,众学员遂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案涉原告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申请保全二被告财产,但仍无可执行财产。为成功化解纠纷,法院在区委政法委协调下,联同教育局、街道办,积极联系案涉校区出租企业,最终成功引入第三方教育培训公司接手该校区,并自愿承担剩余学员退费问题。为防止调解协议“空转”,法院设计“资金监管+分期发放”方案,第三方企业将250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由法院统一发放,现已全部向李某等108人退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得知尚有30名学生的退费问题未诉至法院,为一揽子解决该企业引发的法律纠纷,法院适度提前介入,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对该30名学生退费问题一并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目前该30名学生的退费问题均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本案系教培机构“爆雷”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具备“人数多、金额大、公司资不抵债”等风险标签,维权难度极高。法院以“如我在诉”理念,创新“党委领导-司法主导-府院联动一社会参与”的枫桥式解纷机制,并在党委统筹下,组建法院、教育局、街道办三方工作专班,引入第三方盘活校区资产,把“纸面权益”变成“真金白银”,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商家诚信经营,为构建“敢消费、愿消费、乐消费”的良性市场生态注入司法动能。对剩余未诉学生主动通知并合并调解,防止“程序空转”和“同案不同判”,为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适用的落地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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