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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9 18:21|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案例一、被告人曹某、利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利某受同案被告人曹某指使,预谋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从云南中转西安后转运湖北,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5855.23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4%-18.5%之间。公安机关根据物流信息等线索,将利某抓获。2022年9月15日,曹某从境外回国后被抓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利某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曹某、利某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5855.23克,数量大,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以被告人曹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利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物流快递行业高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人货分离、隐蔽性强”的特点实施运输毒品犯罪,增加了毒品流入社会的风险。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跨省运输毒品犯罪,并准确适用死缓制度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曹某、利某通过物流方式跨省运毒,作案手法隐蔽,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从严惩处,向社会传递出“凡触碰毒品红线,无论手段如何翻新,必受法律严惩”的强烈信号,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案例二、被告人曾某、唐某、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曾某、唐某、李某在入住民宿或酒店期间,分别先后十余次容留汪某、陈某等10余人(其中包括8名未成年人)共同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唐某、李某提供场所容留多名人员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分别予以量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新型毒品伪装成电子烟进入市场,并以“一口上头”“放松神器”为噱头进行宣传,极具迷惑性。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受猎奇心理驱使和不良群体引诱,容易沾染新型毒品。本案是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分别多次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电子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彰显“涉毒必惩、涉未必重”的坚定立场,严厉打击了利用新型毒品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云南丽江旅游时,带回一颗成熟的罂粟果。同年10月,将罂粟果内的种子种植在其公司楼顶空地上,待罂粟果成熟后,将罂粟果割浆晾晒成黑褐色块状物(俗称大烟膏)。202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刘某住所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397.52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并查获疑似罂粟根茎共计558株,经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据此,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罂粟是我国严令管控的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属于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个别群众对种植罂粟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误认为“少量种植不违法”“种在楼顶无人知晓”“仅供观赏或自食不违法”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予以惩处,有力破除这些错误认知,警示社会罂粟种植一株也是违法,达到数量标准即入刑。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疑似罂粟作物,切勿自行采摘、触碰或食用,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被告人陈某、田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之母曾某患有肾恶性肿瘤,需服用盐酸羟考酮缓释片。陈某持其母亲处方,从医院购买盐酸羟考酮缓释片。2025年2月,同案被告人田某先后两次从陈某处购买盐酸羟考酮片20片,后将其中16片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田某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田某明知盐酸羟考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仍非法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均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亲属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实施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当使用或滥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故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严格管制。医用麻醉药品一旦脱离管制渠道非法流入社会,即属毒品,任何代购、骗购并贩卖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对于利用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实施毒品犯罪,特别是毒品再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与刘某(另案处理)预谋,由刘某从境外向其寄递冰毒入境。2024年10月 28日,西安咸阳机场海关查验时,发现涉案快递异常。经查验,在咖啡桶中发现锡箔纸包裹的晶状物两包,净重 46.5462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 69.27%、66.31%。2024年11月4日,李某被抓获。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冰毒而伙同他人非法将毒品邮寄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李某与刘某共同商议邮寄涉毒包裹,并提供收货地址进行收货,应属主犯;李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跨境寄递渠道、将毒品藏匿于国际包裹中实施走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李某在境内负责联络、接收,系走私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通过本案的判处,表明了任何人明知是毒品而参与跨国走私,无论以何种方式、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跨国毒品走私、严守国门安全防线的坚定立场,也有利于推动海关、邮政、公安、司法等部门持续深化协作,强化寄递渠道禁毒综合治理,进一步织密堵截毒品入境的法治高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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