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再次明确规定“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非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城镇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定要在本单位留用)
达到退休年龄的,又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未办理退休或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的情形,这些情形下是否构成工伤,具体分如下情形:
(一)受聘于原单位、且已缴纳工伤保险,按工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如果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任职,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