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那么关于“彩礼”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高额彩礼不仅背离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的大量纠纷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到,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籍,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的法律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是司法解释的第三种情况,那么如何返还呢?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登记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陪嫁情况以及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尽可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希望听众朋友们从新人家庭幸福长远打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问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通过李庭长的讲解,我们对彩礼的性质有更进一步认识。最近,我们单位张大姐的女儿快要结婚了,女儿在西安工作,他们老两口想在西安给女儿买套房子,李庭长,刚好请教您,父母买的房屋产权属于谁呢?
在大多数老百姓心目中,房子是生活的基础,也是成家立业的前提。但是由于房价高,子女能力有限,很多子女在结婚买房的时候需要父母的资助。由于大部分父母出资时不会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表示,因此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认定要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如果父母要为自己子女购买房屋,最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夫妻双方。
问
《民法典》的实施也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新的改变,设立了新的制度,经常听说办离婚登记还要有离婚冷静期,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体现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夫妻办理离婚登记,要先申请,三十天内如果不愿意离婚可以申请撤回,如果满了三十天,双方还是要求离婚的,要再次申请才给发离婚证。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出现,让双方冷静思考,引导大家珍惜婚姻和家庭。
问
大家都向往幸福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但我们也总能在网络上或日常生活中看到或听到婚姻家庭关系中不和谐的一面。比如“家暴”现象,顾名思义家暴就是家庭暴力,是不是夫妻俩在家里打骂就是家暴?还有就是家暴的受害者是不是专属于女性?
答
“家暴”并不是一个新词,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表现形式来讲,主要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但主要的还是身体暴力和情感暴力。而且受家暴的对象不光是妻子,丈夫、兄弟姐妹、老人、儿童都有可能成为家暴的对象。
问
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会有哪些法律后果,被家暴者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答
家庭暴力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宪法》《刑法》《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家庭暴力也是《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法定情形之一,而且施暴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离婚诉讼中,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也会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一般不会让施暴者直接抚养孩子。我之前办过这样一个案件:被告童某封建思想重,嫌弃妻子潘某只生女儿不生儿子,对潘某态度恶劣,只要遇到不顺心的事,对潘某是非打即骂,潘某多次报警,但童某累教不改,潘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由潘某抚养并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实施家暴,过错明显,不宜直接抚养女儿,二个女儿均随潘某共同生活,由童某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也因被告过错明显,由潘某分得了70%。
如果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更加方便快捷地对权利人予以保护。施暴者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受到相应处罚。
问
离婚纠纷中,孩子往往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这里给大家讲一讲《民法典》中对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是如何规定,诉讼中,又是如何实践的?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是由母亲直接抚养。其次是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他的意愿。父母也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如何体现这个原则通过一个案例来和大家聊聊。
张某(男)与刘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两人准备离婚,啥都不争,就争孩子抚养权。张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刘某的数倍。刘某虽收入不高,但长期在家照顾两个孩子,相较于张某,两个孩子与刘某建立了更为亲密的亲子关系。且张某常在外地工作,工作繁忙且时间不规律,难以照顾好孩子的饮食起居,加上女儿更愿意随其母亲生活。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刘某,张某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儿子及女儿的抚养费。
作为法官,认为最有利子女成长的环境是一个有爱的环境,而不是有钱的环境。财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有亲情关爱相伴的成长环境才是未成年人最需要的,才是实实在在的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