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诈骗犯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但在主观上是否只能是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颇大,同时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以及诈骗与民事纠纷,在实践中也较易混淆。笔者认为,诈骗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或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点,为二者所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犯罪与民事(经济)纠纷区分的关键点,为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案情: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经过一彩票店时,看见买彩票的人很多,虽然他身无分文,但也想碰碰“运气”,他心中奖之后,用所中的奖金支付买彩票的钱,于是他选择了二元一张的即开即兑型“刮刮将”彩票,刚开始刮了1000元的彩票,但兑下来只中奖了300多元,其知道惹祸了,肯定是“走不脱”了,但其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竟然连续刮了10000元的彩票,直到彩票店“老板”觉得有点“不对劲”,要求其支付已经刮了的彩票钱时,才知道他身无分文,经清点,被告人刮了的10000元彩票,仅中奖2000元,有8000元不能支付给“彩票店”老板,经追索无果后,老板报警,遂案发。
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系民事纠纷,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主要的理由是,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从开始就有支付购买彩票款的意思,只是结果发生了“意外”,其并未中大奖,结果也是被告人所不愿看到的,所以,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双方应属于民事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另一个理由是,诈骗罪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对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首先,开“刮刮奖”,可能中大奖的,也可能不中奖,被告人在主观上也希望中奖,然后用奖金把购买彩票款支付了,被告人在希望能支付购买奖票款的同时,也放任了支付不能结果发生。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首先,被告人购买“彩票”,隐瞒了身无分文的事实,让彩票店老板错误认为其有支付能力,尽而自愿地将彩票“刮刮奖”(彩票具有财产性质)交付给被告人,经被告人当场刮开后,除去中奖的金额,还需向彩票店老板支付购买彩票的8000元,但由于被告人本来就是身无分文,最终给彩票店老板造成8000元的损失,这个损失数额即为本案的诈骗金额。本案被告人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其在希望能支付购票款的同时,也放任了支付不能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诈骗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亦包括“口头合同”,本案即为“口头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的成立,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均可构成。被告人购票时隐瞒事实真相(隐瞒身无分文的事实),彩票店老板错误地认为其有支付票款的能力,从而自愿地将彩票交付给被告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构成诈骗罪。彩票具有“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性质,即彩票具有财产的性质,在某种情况下,彩票所代表的金额即与现金等价,故被告人应该支付而未支付的数额即为诈骗数额,本案当彩票店老板交付彩票给被告人,被告人当场把奖票刮开,此时,被告人即为占有财产的同时,紧接着处分了财产(持有彩票为占有财产,将彩票刮开为处分财产行为),只是本案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8000元的损失,但最终获利者并非为被告人,获利者为彩票发行机构,这些钱被用于“助残”、“救孤”等公益事业,从这个角度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故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