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411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仅确定当事人对房产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并未直接判令当事人可对房产哪些房屋主张产权并办理过户,该判项属于确认权属的判项,没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伊犁州分院驳回毛飞的执行申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执行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毛飞申请执行的系执行依据伊犁州分院(2015)伊州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主文第二项,即关于毛飞与伊犁台联会兴建的伊犁台联大厦的产权,毛飞按原合同约定享有一层楼房的80%产权、享有负一层及二、三、四层的61.12%产权、享有第五层的76.4%产权。此判项仅确定毛飞对台联大厦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并未直接判令毛飞可对台联大厦哪些房屋主张产权并办理过户,该判项属于确认权属的判项,没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故伊犁州分院驳回毛飞的执行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毛飞如拟对台联大厦的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可另循其他法定途径解决。此外,如执行标的物台联大厦最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拿到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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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是要求法院裁判被请求方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形成之诉,是要求法院裁判变动既有法律关系的诉讼。
这三类诉讼中,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力,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均没有执行力。形式上,是因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都没有给付内容;实质上,是因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就已经实现,自然也无须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