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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5 19:22|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

  金办发〔2024〕100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相关要求,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一)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金融监管总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动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

  二、稳妥开展业务试点

  (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试点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三)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试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严格遵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制度流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

  (四)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开展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股权投资,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接受其监督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附属机构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加强对基金的主动管理。

  (五)按照相关限额要求稳妥开展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30%。

  (六)严格资金来源与运用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对每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金运用情况。

  三、加强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控

  (七)加强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风险管控。大型银行要合理设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权限。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集团确定的风险偏好,深入细致开展股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严格业务审批。股权投资业务应按照内部授权管理要求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投决会或董事会审议,超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审批权限的应报母行审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每年应至少对股权投资业务开展一次专项审计。

  (八)提升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能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对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监测,有效防控各类风险。按照股权投资业务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长周期、差异化的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研究、市场分析和资产估值管理,不断提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水平。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开展的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适用本通知相关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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