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务等工作。
第三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第四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第(五)(六)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人员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确需调整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可以在其他符合条件的
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点。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为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回避原则、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试题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