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文件

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8 20:04|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

  公告〔2024〕152号

  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繁殖材料)引进,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二、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负责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的,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三、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口岸检疫,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

  四、经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审批,依法需实施隔离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检疫审批单要求实施隔离监管;经海关特许检疫审批的,由海关根据检疫审批要求实施隔离监管。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隔离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6日


陕西法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13002990720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马路白杨寨小区6排17栋3单元101
备案号:陕ICP备2023012646号  技术支持:千秋网络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