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

发布时间:2024-12-22 17:37|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

  为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陕西法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13002990720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马路白杨寨小区6排17栋3单元101
备案号:陕ICP备2023012646号  技术支持:千秋网络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