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规章制度 > 立法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5-01-01 19:17|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名称 (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五)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

  (六)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兑奖条件、奖金金额、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以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五)滥用平台规则,实施恶意交易;

  (六)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通过为中小企业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强迫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实施混淆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前款规定的违法商品的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第五章 附 则第

  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或者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陕西法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13002990720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马路白杨寨小区6排17栋3单元101
备案号:陕ICP备2023012646号  技术支持:千秋网络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