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前期,总局挂牌督办了“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伐地那非新型衍生物——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为满足案件定性和行刑衔接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制作了执法检验方法,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认定。
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食品中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
附件:食品中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
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53/1d2d59e612ae4f05a6c2719f66f30635.pdf?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E9%A3%9F%E5%93%81%E4%B8%AD%E4%BC%90%E5%9C%B0%E9%82%A3%E9%9D%9E%E4%B8%99%E6%B0%A7%E5%9F%BA%E7%BE%9F%E4%B9%99%E5%9F%BA%E6%9B%BF%E4%BB%A3%E7%89%A9%E7%9A%84%E6%89%A7%E6%B3%95%E6%A3%80%E9%AA%8C%E6%96%B9%E6%B3%95.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