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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8 18:52|来源:财政部 |浏览次数:

  财会〔2025〕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我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4 年12月20日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25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6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6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效衔接。

  二、会计科目新旧衔接

  (一)资产类。

  1.原账“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存货”、“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对原制度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进行分析判断,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属于其他长期投资的,重新分类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导致账面余额减记至零,新账中,应当按照其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对原制度下的文物文化资产进行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文物资源、固定资产、存货,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二)负债类。

  1.原账“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原账“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原账“应交税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应交税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原账“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四)收入费用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费用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事项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的相应科目。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相关净资产科目;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相关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或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或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财务会计报告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2026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26年财务会计报告。在编制2026年度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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