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信发〔2025〕21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定职责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裁量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事实与法律相一致原则、高效便民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列明及细化:
(一)实施依据、办理事项及承办机构;
(二)申请材料应当列明许可条件及要求;
(三)列明办理程序及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程序,列明不予许可的情形;
(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列明以下告知申请人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结果;如需组织审核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勘验应提前告知;许可决定告知及公示;许可后备案、年检及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种裁量等级。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有悔过表现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三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或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等内容,细化行政强制的实施标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法定依据、征收条件、缴纳时限、征收标准等内容,细化行政征收的实施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公布行政检查事项、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及程序、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行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存在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之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纠正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作为行政机关执法时的执行基准,不得直接、单独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附件《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系本办法的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厅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陕工信发〔2023〕228号)、《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陕工信发〔2023〕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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