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箱:fztjc@mot.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2026年6月10日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投资行为,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修订)、《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4〕1025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长江干线航道建设项目还应执行水运行业项目管理有关办法规定。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分级、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部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管理工作。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和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船舶建造项目设计文件根据行业管理实际要求执行。
(四)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完成依法需要办理的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六)项目实施。
(七)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
(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和竣工决算审计。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交付。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除党中央和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所有直接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部属单位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划或相关方案,结合本系统、本单位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单位五年规划,并做好与财政支出三年规划的衔接。
五年规划应包括上一期五年规划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价,本规划期内中央财政直接投资需求分析、发展思路和目标、建设任务和项目概况、投资匡算、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要加强项目规划统筹。无布局规划、专项规划等支撑的项目,应进行必要的专项论证。
第七条 部属单位组织编制的五年规划按规定报部,按程序纳入部五年规划。部五年规划是开展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安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
五年规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部属单位原则上应结合中期评估,经过必要的专项论证后,将调整方案报部,按程序纳入部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后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急需安排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部五年规划后,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 纳入部五年规划,具有独立场地且具有一定的占地规模,需要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部属单位还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实际建设需求,组织编制该场地的总体布局规划,经审定并报部备案后,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拟在海事、救捞、长航、珠航系统内推广的新型船舶建造项目,原则上由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组织项目单位联合各自系统内目标用船单位组成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全程参与首制船开发建造前期工作。
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应于每年初将上年度本系统船舶报废情况及本年度报废计划报部。
第十条 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程序报批。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统筹管理本系统项目报批和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依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和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部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部,根据审批权限由部审批或审核后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或者自行招标)和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招标组织形式拟采用自行招标的,以及招标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部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部,根据审批权限由部审批或审核后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部属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根据项目类型附以下有关文件:
(一)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需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需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三)与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需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四)涉及岸线使用的建设项目,需附项目所在地岸线管理部门签署的岸线使用文件。
(五)资金筹措证明(限于含自筹资金的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六)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涉及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批准。
第十五条 部负责审批及核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也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规划期内部已审批过类似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简单的项目,在部审批权限内的,部可以直接办理审批。
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单位应当在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阶段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船舶建造项目的船舶主尺度、作业能力、主机功率、主发电机组功率、航速变动超过百分之五,或船舶功能、作业方式、推进方式、总体布置和主要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部属单位应当报部。部可要求部属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定型船型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设计,确需对定型船型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对调整内容进行详细论证。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部属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部审核后,按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由部审批。
由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由部审批初步设计。部初步设计审核审批一般应进行专家咨询,技术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委托资质不低于设计单位资质的第三方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咨询。
部海事局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其他部直属行政和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船舶、飞行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涉及房建、水运、民航等行业管理的项目,还应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手续。
其中,船舶建造项目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开展技术设计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等技术文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部有关司局要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加强对技术咨询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部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其中,海事、救捞、长航、珠航系统的年度建议计划,由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初审后统一归口报部。
第二十二条 部属单位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申报项目应在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和完成相应工程进度的条件。原则上,新建项目应在部门“一上”预算编制前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具备预算执行条件。应加强对项目年度建设进展和资金支付需求的分析,合理准确提出资金需求,续建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上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避免计划执行中形成中央投资沉淀。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要调整的,部属单位按规定向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申请,部审核汇总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相关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廉政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全过程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开工建设。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部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组织体系,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计划、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并执行国家和部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除房屋建筑类项目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审查结果(如有)、评标结果应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各参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保持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项目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及设施,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部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在线平台、统计报送等方式,按有关要求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变更、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概算,各类设计变更需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在建设和购置过程中如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确有必要对已审批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建设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后(接受质量监督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
(二)船舶、飞行器及设备类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交工档案资料按要求整理完成后,完成交接并签订交接文件即视为交工验收合格。船舶类取得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飞行器类取得适航当局出具的适航证书,或通过功能测试、试验试飞等验证;设备类安装调试完毕,系统平台运行正常,厂商出具相关合格证书。
需要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单位应当抓紧办理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部属单位应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报我部。我部对各单位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留工程,确需预留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使用条件,试运行情况良好。
(三)房屋建筑类项目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或备案。
(五)船舶项目已取得规定要求的船舶检验证书等,船舶运行情况良好,设备项目(含飞行器等特殊装备)已取得相关认可证书,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第三方竣工决算审计。
(八)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已完成。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一般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专家组成。现场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核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完成及实体质量情况。
(三)核查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核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查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六)核查竣工决算审计及问题整改情况。
(七)核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形成、通过并签署《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通过现场核查的,验收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办理竣工验收。未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部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得在原基础上申请后续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成运行后,我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 需批量建造的新船型首制船一般应进行后评价,具体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在后评价前,应组织开展建设管理工作总结、设计工作总结、船厂建造工作总结和使用单位使用情况总结等。
新船型首制船后评价一般应在船舶主机等关键设备运行超过300小时且投入使用半年以上并进行过实际作业后开展。后评价主要对前期工作阶段管理决策、技术参数确定、关键设备选型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进行评价,对建造质量和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对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对船舶的适用情况及后续船建造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新船型首制船后评价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完成定型设计,并将图纸、主要设备清单及有关材料一并报后评价主管部门。定型设计费用含在首制船设计费用中,不再单独计列。后评价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新船型首制船后评价及定型工作,并将相关定型材料及标准船型定型复函报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定型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设备性能指标原则上不再变更。因定型时间跨度较长等原因,确需对主要技术参数或主要设备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修改申请及详细论证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再次审核定型。经过后评价并完成定型(含再次审核定型)的船舶,方可安排批量建造。各系统间可互相选择已完成定型的标准船型建造,按定型船项目管理。部加强对船舶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列入抽查的项目还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专门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 财务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需要配套自筹资金的项目,部属单位应建立自筹资金项目管理机制,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对确已完成批复建设内容但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原则上可以办理调减投资规模(概算)手续,同比例核减国家投资。
第四十四条 部属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财政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审批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部属单位应先按照估计价值将资产入账;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1个月内,需完成资产正式入账手续,并根据批复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问责
第四十七条 因违规决策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监督、部属单位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要切实履行本系统项目的直接管理职责,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资金安全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海事、救捞、长航、珠航系统应认真开展年度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在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部属单位应将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四十九条 部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自觉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要求,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直接投资项目。
第五十条 部属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第三方审计管理。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开展项目跟踪审计。
第五十一条 部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二条 部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部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并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的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建设,以及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建设和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国际通航河流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航道维护船舶、飞行器建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会同财务审计司、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20〕8号)、《交通运输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20〕9号)同时废止。
陕公网安备61019702000531 技术支持:千秋网络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