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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7 17:35|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

  陕人社发〔2026〕1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各监管分局、总工会:

  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及《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政策落地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启动,将我省范围内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工作以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协同推进模式,分行业、分批次将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健全参保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抓好试点办法落地实施。坚持源头防控,督促引导平台企业严格落实职业伤害预防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聚焦重点任务,提升服务水平

  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工作,健全人社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同机制,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办理,提高经办高频服务事项办理效率,提升服务体验。加强基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基金安全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严格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风控规则库,定期开展疑点数据和职业伤害死亡人员数据筛查,加大信息化风险防控力度。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运行监测

  健全试点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全流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强化平台企业用工规范指导,从严压实参保缴费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制度运行常态化分析机制,实时监测参保人员、业务办理、基金收支等核心指标,精准分析从业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等情况,为政策优化和行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积极探索人社部门与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四、压实工作责任,做好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负责全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总工会

  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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