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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21 18:28|来源:交通运输部 |浏览次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0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在第六条第二款后增加“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

  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

  四、将第十六条中的“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修改为“具体时间要求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除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高速客船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外,高速客船航行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修改为“严禁高速客船载运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高速客船应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船长不足20米的,最大航速还应当大于10节。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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