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2024〕2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心怀“国之大者”,充分认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企业金融需求,攻坚克难、久久为功,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坚持聚焦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围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重点领域,支持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激发企业生命力和创新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推动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加快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优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二、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
(三)健全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将科技金融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部署。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
(四)做实专门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专注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切实配套加强各类资源保障,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建立差别化的审批流程。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可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优化管理制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六)细化风险评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处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差异化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保险机构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
(七)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数字金融研发投入,依法合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质押、投融资等基础数据,穿透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信息。
三、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八)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银行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独立有效开展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稳妥探索顾问咨询、财务规划等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拓宽高净值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九)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运行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十)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推动银行机构积极满足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强化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十一)助力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结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情况,开展贷款审查和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先试,稳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评估,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
四、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十二)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十三)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十四)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坚守机构定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辖区科技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督促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切实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
(十六)强化监督跟踪。各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科技金融动态分析评价,按季度报送辖内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情况。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防范辖内科技金融资源和风险过度集中。要规范有序做好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引导其立足服务科技创新的特色定位,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十七)做好政策协同。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共建常态化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机制,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共享、担保增信和金融风险分担补偿等外部生态体系建设,形成发展科技金融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良好实践做法,加大经验宣传推广交流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