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626981/2024011508550622827.doc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