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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31 22:0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高质量研究促进高质量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就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法学研究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

  (二)历史使命。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研究,深化审判实务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问题研究,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保障。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推动“如我在诉”理念在司法审判中落地见效。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注重从政治上着眼,始终把讲政治、顾大局作为根本要求,促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注重从法治上着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研究、解决问题。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从更高站位、更广视角、更深层次研究破解影响审判执行质效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作为法学理论研究起点,把研究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把化解矛盾、破解难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突破口,做到有的放矢、对症开方。坚持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应用要靠理论指引,理论要朝应用深化,通过“司法实践发现问题、理论研究提供思路、学术成果引领实践”的方式,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共同发展、创新发展。坚持把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始终坚定法治自信,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验和实践规律,形成中国司法的话语体系,同时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研究重点

  (四)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针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深入不系统、深化内化转化不够、学用脱节等问题,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原创性贡献和原理性创新,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深入研究如何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审判执行工作,推动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深入研究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确保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五)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针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不够、创新性发展不足等问题,加强中华法系研究,传承弘扬中华法系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深入剖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机理、时代价值和世界贡献,为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文化资源、创新元素;加强红色文化法治因子研究,深入研究阐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传承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加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研究,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深入研究阐释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现代化特性、民族性特点、新时代特征,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加强新时代传承发展“枫桥经验”研究,抓实“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等工作,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

  (六)深化基础理论研究。针对基础理论研究不深、理论供给不足等问题,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为重点,加强法学理论提炼、阐释,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确保理论研究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加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研究,深入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自觉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权权力属性、运行规律研究,系统研究阐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科学内涵,推动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加强审级职能定位、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等重大实践问题基础理论研究,推出一批高质量、原创性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七)深化审判理念研究。针对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问题,加强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研究,找准司法审判在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推动构建新时代能动司法理论体系,推动能动司法由价值理念向工作制度和治理机制转化,切实以审判理念现代化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针对诉讼案件高位运行、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等问题,加强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研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做实指导调解职能,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源头治理研究,深入研究诉源如何治、执源如何控、信源如何减、案源如何管等重大实践问题,促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一体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研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有效实现减轻诉累、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制度功能;加强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研究,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落实到行政诉讼中,强化府院联动、内外协同,促进政府加强源头治理;加强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研究,把实质性化解矛盾、根本上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最大限度实现矛盾不上交、问题不扩散、纠纷不增加。

  (八)深化审判机制研究。针对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上级法院“下沉有余、上提不足”、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不够等问题,加强独任法官与合议庭履行裁判责任、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问题研究,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加强阅核制研究阐释,在院庭长如何阅、怎样核等方面深入研讨,进一步凝聚共识、抓好落地、强化指导;加强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研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最大程度发挥上级法院以提级管辖指导规范引领裁判的作用;加强对如何落实落细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监督指导责任问题研究,优化上诉、申诉案件审理中的上下一体衔接机制,深化案件分析,促推一、二审裁判质效不断提高;加强巡回审判机制研究,确保巡回审判工作规范有序、公正高效,真正发挥方便群众就地解纷作用。

  (九)深化审判体系研究。针对机构设置不够规范、职能配置不够优化、大数据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加强组织机构设置问题研究,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加强专门法院、专业法庭研究,全面总结评估专门法院运行情况和效果,统筹研究专门法院设置程序、规划布局、管辖范围和同级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专业法庭运行及管理;加强对巡回法庭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的研究,进一步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地方法院之间的关系;加强审判职能融合、协同履职问题研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少年审判、环境资源审判、海事审判等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司法大数据建设、管理、应用等问题研究,建强用好司法大数据库,搭建全国法院“一张网”,打好数据基础、创新深度应用、打破数据壁垒,充分发挥大数据提高司法审判质效、增强诉源治理效能等作用。

  (十)深化审判管理研究。针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不尽完善、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加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构建与完善问题研究,关注辖区法院整体办案质效,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为导向,围绕“案——件比”、案访比、服判息诉率、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反映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指标,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系统完善、务实管用的审判质效管理体系;加强全员绩效考核问题研究,正确处理审判组织依法行权和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关系,健全院庭长办案考核机制,落实员额法官动态管理,促进评案与考人相贯通;加强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究,强化对审判态势的总体把控,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方向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加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会商、高级法院每两个月会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每月会商工作机制。

  (十一)深化审判实务研究。刑事审判方面,重点关注如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服务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如何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刑事审判理念等问题。民商事审判方面,重点关注如何强化司法政策措施供给,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如何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范围、通过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如何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等问题。行政审判方面,重点关注如何统筹把握案件管辖下放与上提的关系、加强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申请再审制度设计和机制建设,如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审判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的问题,如何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工作体系、把行政审判新理念和裁判标准向前传导至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环节等问题。国家赔偿审判方面,重点关注如何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解决国家赔偿范围、原则、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界期待之间差距较大问题,如何区分、理顺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关系,以及司法救助工作如何构建“当下救”与“长久助”并重发展等问题。执行工作方面,重点关注如何完善执行难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如何深入开展新时代执源治理,如何推进执破融合、尽快化解执行积案,以及深化审执分离、推进强制执行立法等问题。

  (十二)深化统一法律适用研究。加强统一法律适用实务指导问题研究,深入研究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强化案例统筹管理,建强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断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指导法官办案、传播价值理念、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更优更实为司法审判优质高效服务,为社会公众学法、专家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服务。健全完善“法答网”等问答平台,形成上下贯通、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加强统一法律适用制度体系问题研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指导各地法院细化明确审判组织、院庭长、审判管理专责部门等工作职责和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多层次、立体化、标准化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体系。加强统一法律适用程序问题研究,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各自的制度功效,健全改判、发回重审等程序环节的问题发现机制,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

  (十三)深化新兴领域司法问题研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民生权益保障、网络平台治理等问题研究,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立法进程,促进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对刷单炒信、虚假交易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规制问题的研究,提炼竞争案件裁判规则,引导民营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法律规制研究,防范化解新兴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推动新兴技术同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加强数据、算法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前沿技术以及商业方法、文化创意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领域法律供给研究,找准司法审判与培育新质生产力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持续优化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法治环境,前瞻性研究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后的司法应对措施。

  (十四)深化涉外法治研究。加强涉外法律制度研究,坚持陆海统筹,深入研究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宁的重大问题。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挥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司法案例在国际规则制定、填补国际法空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适应“一带一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围绕管辖权和平行诉讼、外国国家豁免、国际条约适用、国际投资仲裁、跨境破产、制裁与反制裁等问题开展研究,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据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加强涉外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创新涉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域外执行和域外法查明机制,推进域外法和国际条约查明平台建设,强化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改的后续落实,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加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深化诉讼、仲裁、调解相互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加强涉外审判与互联网司法融合问题研究,完善涉外案件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机制,强化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技术运用,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

  三、保障机制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主责在各级法院党组。要把法学理论研究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与司法审判一体谋划、一体落实、一体督办。对于事关人民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各级法院领导要以上率下,主动牵头研究,以“关键少数”带动“最大多数”。强化研究资源、研究平台和研究机会供给,引导法官积极参加课题申报、案例研讨,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争做法学理论研究专家型法官,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研究人才。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法学理论研究经费纳入预算,将用于法学研究的课题费、图书资料费、奖励费等资金列入业务费范畴,不断加大研究投入。

  (十六)强化协同联动。坚持专兼联动、全员参与,全国四级法院专门研究机构、调研机构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审判执行一线人员作为研究主体,推动形成全国四级法院广大干警全员参与的法学理论研究新格局。坚持上下贯通、一体推进,推动四级法院理论研究条线联通贯通融通,加强审判业务专家梯次培养,着重调动各层面审判业务专家在法学理论研究、案例应用研究等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好审判业务专家的作用。坚持内外结合、互补互动,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端智库、期刊杂志、专家学者等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与交流,善借外脑外力,集聚各领域、各学科研究资源,探索社会力量支持法学理论研究机制,推动自主研究和委托研究协同共进。

  (十七)强化调查研究。坚持目标导向,着眼提升服务决策精准度,把调查研究作为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必经环节和前置程序,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切实通过调查研究,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为党组科学决策提供前瞻性、战略性、预警性支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勇于解决问题,推广建立各级法院年度重大课题调研制度,压实组织领导责任,加强课题研究全周期管理,确保“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坚持创新导向,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跨学科、多角度、信息化的协同研究,提升研究成果的思想分量、对策质量、价值含量。

  (十八)强化成果转化。坚持研以致用,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服务大局工作、服务党组决策、服务司法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多元化、全覆盖的成果转化机制,拓宽成果转化渠道,推动各类研究成果向服务党组决策和指导法官办案转化,向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转化,向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转化,打通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最后一公里”。加强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传播推广,提高研究成果实践价值和传播力、影响力。加强司法外宣工作研究,推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专家学者对外发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十九)强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中华司法研究会及各分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的平台优势。高度重视、建好管好用好与各高校联合设立的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打破信息壁垒,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合力,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办好法院系统期刊,打造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交流平台,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的良性互动。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为依托,推进建设高端法治智库,加强前端储备研究、中端对策研究、末端跟踪研究,展示、发布、推广各地法院建设性研究成果,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公共外交等智库功能。探索建立全国法院法学理论研究资源信息网络平台,推进资源整合,实现系统集成、资源共享、成果共享。

  (二十)强化评价激励。改进法学理论研究评价方式,以研究成果服务党组决策、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工作开展为主要衡量标准,推动理论研究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对经办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应用的,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体现。探索建立年度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绩效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就各地法院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情况形成“理论研究绩效分析报告”,在全国法院系统予以通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制度,营造更好理论研究氛围。推进新时代应用法学成果评价研究,引入法学研究成果影响立法、推进司法实务的评估指标,科学评估应用法学研究成果对法治实践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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