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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07 11:46|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法〔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残联,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快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新建的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见附件),既有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不符合上述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必要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为人民法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协助和支持。

  二、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加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无障碍建设,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更加方便残疾人全流程在线办理诉讼事项。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建立诉讼辅助服务人员名册,方便人民法院联系预约专业人士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服务。

  三、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厅网线巡”诉讼服务渠道,为残疾人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对现场能够自主办理诉讼事项的,引导至绿色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耐心沟通、指导办理;对现场不能自主办理的,安排专人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对无法来院办理的,引导残疾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便利方式办理,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依法提供缓、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四、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残疾人案件进行专门标识,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的,在充分尊重残疾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做好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五、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地方人民法院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且愿意参与涉残疾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或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单独或者联合开展涉残疾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六、创新调解化解模式。地方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诉讼服务站点,由法官、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咨询、诉讼引导、调解化解等工作。对于交通事故致残、工伤致残、医疗致残等涉残疾人纠纷,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探索设立巡回办案点,联合就地化解纠纷。

  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联动化解机制。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残疾人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梳理分析。对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涉诉信访事项,按照调解优先、诉访分离原则,积极引导残疾人诉前化解纠纷。对化解不成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事项,协助残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解决。残疾人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在本地和异地人民法院的和解、调解和诉讼提供支持,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八、做实诉源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格局,携手“抓前端、治未病”。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纠纷化解调解或者提供诉讼服务时,发现有关单位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进行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该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提出针对性治理建议,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残疾人矛盾纠纷。

  九、加强联合普法宣传。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要针对残疾人特点和需求,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制作普法宣传产品,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导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能力水平。

  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对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交流会商,共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通过定期情况通报、数据信息共享、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持续提升诉讼服务能力水平。

  附件: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

  1.目的

  为推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全面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制定本规范。

  2.定义

  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人民法院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在诉讼服务中心自主安全地出入、通行,使用附属设施,获取、使用、交流信息,获得诉讼服务提供便利。

  3.适用范围

  本规范为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统一规范,适用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对既有诉讼服务场所的改造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

  4.规范性文件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5.建设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以符合残疾人诉讼服务需求为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功能适用。

  6.无障碍通行设施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以下无障碍通行设施:

  (1)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出入,无障碍通道有地面高差时,应当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2)诉讼服务中心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楼梯或者无障碍电梯;

  (3)诉讼服务中心出入口建有公共盲道的,应当设置室外盲道,室外盲道应当与公共盲道相连接;

  (4)诉讼服务中心建有停车场的,应当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无障碍服务设施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以下无障碍服务设施:

  (1)低位服务设施,包括低位导诉台、低位服务窗口、低位自助服务设备等;

  (2)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所,或者在方便残疾人进出的男、女厕所各设置至少一个无障碍厕位;

  (3)可以根据场地实际和用途在诉讼服务大厅、调解室、审判法庭等区域设置轮椅席位。

  8.无障碍标识

  诉讼服务中心的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及文字说明。

  9.无障碍辅助设备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为不同残疾类别、等级的残疾人配备以下无障碍辅助设备:

  (1)为肢体残疾人提供拐杖、轮椅等移动辅助设备;

  (2)为视力残疾人提供放大镜等视力辅助设备;

  (3)为听力残疾人提供无线辅听系统等听力辅助设备;

  (4)为言语残疾人提供手写板等信息沟通辅助设备。

  10.无障碍诉讼资料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配备有声、大字、电子、盲文等无障碍版本的诉讼资料,包括诉前调解指南、立案、应诉、申请执行须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应用手册等:

  (1)诉讼资料以纸质版提供的,字体字号设置应当不小于小三号,并设置合适的行间距,方便残疾人识别和使用;

  (2)诉讼资料以电子版提供的,应当具备语音识别、页面字体放大或缩小等功能;

  (3)诉讼资料以盲文版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盲文方案》的规范要求。

  11.人员培训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推广使用残疾人联合会及专门协会单位制定的无障碍服务使用手册,加强对诉讼服务人员、立案人员、驻院调解员等培训及考核,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无障碍服务水平。

  12.建设标准

  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等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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