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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安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7 17:22|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为了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安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立法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7月26 日上午9时。

  地点:安康市公安局8楼817会议室(安康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

  二、听证事项

  (一)《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对犬只免疫、禁养犬只种类、养犬数量限定,对办理养犬登记、年检、信息变更、缴纳养犬管理费等管理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条例》第十六条至二十一条对携犬出户、犬只禁入区域和禁止经营、诊疗场所,犬只伤害他人,购买犬只保险,犬只防疫等养犬行为规范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三)《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对犬只收容、领养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条例》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二条对违规养犬行为设定的处罚是否合理可行。

  (五)《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条例实施前所养犬的规范问题是否合理可行。

  三、报名时间、期限及方式

  凡关注《条例》或者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2024年7月22日18时前将填写的“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邮寄、传真或者直接送达至安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安康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也可以发送至邮箱657315518@qq.com。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市公安局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和报名先后顺序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公安局邀请产生。

  本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旁听。市公安局将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

  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名单确定后,工作人员将于2024年7月24日前通知本人。

  五、听证要求

  (一)听证会代表一旦被确定,应当准时到场参加听证会并遵守听证会纪律及会场秩序。

  (二)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应当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反映意见和建议,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

  (四)本次听证会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全程摄像,其他参会人员不准录音、摄像。

  (五)旁听代表不发言、不提问。

  附件:

  1.附件1:安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https://gaj.ankang.gov.cn/UploadFiles/akjyhfj32/file/20240717/20240717094433_8183.docx

  2.附件2: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doc

  https://gaj.ankang.gov.cn/UploadFiles/akjyhfj32/file/20240717/20240717094450_9433.doc

  3.附件3: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  .doc

  https://gaj.ankang.gov.cn/UploadFiles/akjyhfj32/file/20240717/20240717094504_5273.doc

  安康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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