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函〔2024〕1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事关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关广大营运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等工作安排,切实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配合做好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交管〔2022〕295号文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要求,全力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切实整治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进一步压实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24〕24号),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压紧压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谁出报告、谁负责”责任落实。严把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的检验检测关,督促汽车检测机构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检测,依法依规出具检测报告。部将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工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暂停其参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相关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强化在用营运车辆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检验检测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开展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准确出具相关报告并建立车辆检验检测档案;对于不如实开展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车辆检验检测、年审等相关机构与单位责任。
三、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数据联网共享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巩固“三检合一”改革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62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等,对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检测能力认证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实现检测机构“应接入、尽接入”,充分满足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审验工作需要。要通过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符合“三检合一”要求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包括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实现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便利道路运输驾驶员和经营者选择办事机构。
四、进一步提升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跨省通办”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就近就便选择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机动车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无需办理委托手续或证明。要持续推动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跨省通办,鼓励道路货运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车辆年审业务。交通运输部将持续优化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运维服务能力和水平,便利货运车辆网上年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