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帮网举办的案例研讨会胜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3-02-18 21:21|
栏目: 企业活动 |
浏览次数:
2023年2月18日,陕西法帮网在西安举办的案例研讨会胜利举行。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原主任窦培信、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俊英、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北京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军和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小军等法律界大咖。 2009年1月 9日,某乙与某丙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约定某丙将其以25.2958万元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作价38.5万元转让给某乙;同日,某乙与某甲又签订了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将该套房屋以38.5万元转让给某甲。 事后,某乙向西安市某基层法院起诉某丙,要求确认其与某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由某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11 月4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某乙的诉讼请求;某丙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某甲诉至该基层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乙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由某乙协助其办理过户或更名手续。经该基层法院主持,某甲、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某甲与某乙2009年1月 9日签订的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某乙于2014年3月30日前协助某甲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或者更名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案涉房屋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全,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2023年年初,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经过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了,通知某甲去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某甲办理过程中却为下述问题感到为难:该如何纳税? 一、某甲只需就自己购买案涉房屋的交易行为纳税,然后即可获得不动产产权登记; 二、某甲、某乙、某丙对案涉房屋的交易行为应分别纳税,然后某甲才能获得不动产产权登记; 三、某甲应承担某甲、某乙、某丙对案涉房屋的税赋并获准不动产产权登记后,再就自己不该承担的部分向某乙、某丙追诉。 研讨会上,律师们充分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从法理、法律、实务等不同角度予以论证,均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研讨会由陕西法帮网荣誉总编王海安主持,总编王洁冰、副总编王献敏参加。
-
-
扫一扫关注于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