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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延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20:42|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延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改进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指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组织安置力度

  (一)军人家属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到相应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结合原工作单位性质、级别规格和本人职务等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相应岗位;随军家属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结合原工作单位性质、级别规格和本人职务等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二)军人家属随军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军人所在部队提供随军家属由外地调入我市的相关档案资料,经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无误,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拟安置单位编制情况,提请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审定下达安置通知,由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人社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拟安置单位编制情况后,提请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优先安排适当岗位。

  (四)随军家属没有就业安置的,按照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安排发放未就业随军家属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费。对户口迁入本市且无就业或就业有困难的随军家属可申领一次货币化安置费,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队政治机关审核,报所在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资格后,由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县(市、区)财政按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费(其配偶职务分正连、副营、正营、副团、正团、副师、正师级,职级每高一级增发2000元)拨付,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具体发放。

  二、优化安置办理程序

  (五)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保障随军家属落户延安后的首次就业安置。驻延各部队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并提出就业申请的随军家属相关资料报送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人员随军前就业情况进行分类后,会同编制、人社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方式及提出安置意见报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就业安置岗位,并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审定下达安置通知。

  三、拓展就业保障渠道

  (六)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领导为主的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任务,空缺编制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

  (七)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四、搞好就业创业扶持

  (八)各县(市、区)应当积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通过市场途径就业促进工作,建立完善就业推介服务机制平台,加大优质岗位协调筹措力度,每年组织专场招聘会;鼓励和扶持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招用随军家属,对招用随军家属超过一定数量的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为有培训意愿的无工作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贴。随军家属参加人民政府组织的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免收服务费。有关单位招录招聘随军家属,应当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九)各县(市、区)应当加大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对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参照退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各县(市、区)应当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援助,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积极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按照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鼓励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发放生活补助。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十一)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其中,组织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安排,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主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以及内部安置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联系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牵头组织检查督导和考核评比,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十二)各县(市、区)应当采取纳入党委议军会议或者专题召开军地联席会议等形式,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形势,推动解决重难点问题;建立组织安置任务清单,采取挂账销号、定期通报组织安置任务完成率等办法督导落实;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落实情况考评,根据安置进度和质量实行量化打分,考评结果纳入双拥评比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信息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发布有关考录(招聘)岗位、工作进度,引导随军家属积极配合、有序参与。

  (十三)各县(市、区)要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举措,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夯实相关部门责任,发动各行业系统积极参与,切实为部队和官兵排忧解难。同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完善其他未随军军人家属就业创业优待扶持政策,助力解决军人后顾之忧。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施,2028年11月1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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