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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弃社保声明」的7大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4-08-31 18:24|来源:张绪贵 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浏览次数: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亦有部分劳动者为“提高收入”,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于是双方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或类似的免责声明。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本文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浅析如下。

  01、放弃社保声明的法律效力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

  (2020)陕民申3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虽然王某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之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2022年8月31日人社部官方网站《员工自愿弃缴社保,不可以!》一文中明确,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是违法行为。

  0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020)陕民申3067号

  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终止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要求高速物业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该生效仲裁裁决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50400元。

  笔者所在的安徽地区对用人单位追偿社保补贴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第二、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用人单位主张返还社保补贴案由及时效

  观点1:返还社保补贴属劳动争议。自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次日起算,一年仲裁时效。

  (2020)陕民申3067号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

  (2022)皖07民终1062号

  关于亿华公司偿还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亿华公司按社保部门的要求,于2022年5月10日为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该时间为亿华公司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亿华公司向王某主张偿还代缴的社保费的仲裁时效应从该时间的次日(2022年5月11日)起算,该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观点2:返还社保补贴不属劳动争议案由应为不当得利。自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次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2019)鲁01民终9469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案件,邵某主张本案需仲裁前置程序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津02民终745号

  至于被告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社保补贴费用不应返还之抗辩意见,因原告系2020年7月份向社保部门补缴费用,现起诉请求返还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被告此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各地意见并不一致。若最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那么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及社保补贴,也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2023年8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案例4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的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本案原告虽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审理,没有要求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04、用人单位能否主张社保补贴占用期间的利息

  观点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019)湘01民终811号

  对于万豪物业公司要求曾某返还五险补贴24210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万豪物业公司与曾某在合同中约定由万豪物业公司向曾某发放社保补贴以免除缴纳社保费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故万豪物业公司仍应为曾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万豪物业公司已随工资每月向曾某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23410元(530元/月×17个月+400元/月×36个月),曾某应退还万豪物业公司。对于万豪物业公司要求曾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021)皖03民终1297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龙湖园林公司通过向张某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后龙湖园林公司于2021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交张某在龙湖园林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则张某获得的2012年7月到2019年2月的社保补贴利益因给付目的欠缺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龙湖园林公司要求张某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龙湖园林公司主张张某自龙湖园林公司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是民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社保补贴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补足欠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而劳动者不用支付利息,无疑使劳动者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

  但实践中社保补贴大多数是按月随工资发放,金额不高,如从劳动者占用期间主张利息,计算过于繁琐。故部分用人单位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

  05、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滞纳金最终由谁承担

  观点1: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天津高法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王某香与某休闲用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4条第2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等规定,案涉款项的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一审法院认定由王某香承担50%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某休闲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观点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过错分担滞纳金

  (2023)鲁02民终3214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曲某应否向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社代缴社保费用以及滞纳金损失。本案中,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曲某补缴2012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152,207.87元,其中包含应由曲某个人承担的24,668.40元,曲某应予返还。因导致未按期缴纳社保的原因,系曲某与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审酌定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曲某承担对于滞纳金予以分担并无不妥,本院不予变更。

  笔者认为,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滞纳金更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2018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针对网民在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反映的关于“社保欠缴后办停、补缴有关问题”留言,现回复如下:……关于留言反映的滞纳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及滞纳金。

  第三、虽然因导致未按期缴纳社保的原因,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意思表示,但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用人单位起最终决定作用。

  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

  同理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追偿滞纳金。

  06、劳动者放弃社保后,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和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1期(总第281期)

  裁判要旨: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该法定义务。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07、劳动者放弃社保后,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观点1: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23)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观点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观点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 结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缴纳社保既不能节约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也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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