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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公示稿)

发布时间:2023-11-22 21:47|来源:西安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为健全完善我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更名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升命名工作科学化水平,市民政局牵头拟制了《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为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共10天。

二、公示方式

西安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三、公众意见提交途径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信件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邮政编码:710007)(请在信件封面注明“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xasdmb@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意见”字样)。

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感谢您的建言献策!

西安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工作,加强地名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轨道交通为本市投资、建设、运营的轨道交通系统(不包含纳入国家铁路网运营的干线铁路等交通系统)。

第三条  市民政局(市地名办)牵头开展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辆基地(以下简称车站)命名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站命名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车站命名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条  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并充分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第五条  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可后缀方位词突出车站指位:

(一)车站所在区片或村落、镇(街道)名称;

(二)车站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名称;

(三)道路街巷名称;

(四)以上名称因歧义、误导、指位性差,或无以上名称可选择时,可择定其他名称。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区片,是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有相对明确点位但边界模糊的单一指位性区域;

本规则所指村落,是指历史上形成、名称沿用至今且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较强单一指位性的村落;

本规则所指镇(街道),是指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规定设置的镇或街道;

本规则所指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单一指位性的公共服务场所、公园、旅游胜地、名胜古迹、文物遗址、广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纪念地;

本规则所指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市地名委)批准的,与轨道交通线路呈垂直交叉的道路。

第七条  轨道交通线路的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车站名称为准,不得再行命名。

第八条  车站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设施和机构名称;

(二)不得使用双站名;

(三)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四)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外地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

(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车站名称用字应体现“简洁明了、指位准确”的原则,专名以两个字或三个字为宜,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字。

第十条  经批准的车站名称为标准名称。各部门因轨道交通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地铁车站的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显著位置注明,避免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  全市范围内使用标准车站名称的各类标志标识应规范统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车站标准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车站标准名称应保持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当遵循“有利于地名文化的传承保护、确保交通安全、方便群众出行、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地名办)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完成车站名称备案,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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