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2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sfjd@163.com。
司法部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整体素质,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完善选才用才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司法部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建立高评委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可接受不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地区委托评审。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分别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的申报范围为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具有司法鉴定人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当年度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位、学历和任职资历条件
(一)申报司法鉴定人副高级职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三)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专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申报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职称的,应当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学历。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一)申报司法鉴定人副高级职称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鉴定实践,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
(一)申报司法鉴定人副高级职称
取得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类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环境损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其中以司法鉴定人身份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并出具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文书不少于10例。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论著1篇。
3.应当至少取得下列1项业绩成果:
(1)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厅局级研究课题1项,或者参与(限排名前三)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另行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
(3)编著出版(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5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编制人(限排名前三)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行业)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发布实施;
(5)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三等奖及以上)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指导案例1例;
(6)作为主要发明人(限排名前二)取得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1项并获授权;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限排名前二)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项,经济价值不少于10万元。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
取得司法鉴定人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期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以司法鉴定人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参与并出具一定数量本专业领域的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类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环境损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其中以司法鉴定人身份或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并出具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司法鉴定文书不少于20例。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论著2篇;
3.应当至少取得下列2项业绩成果:
(1)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者厅局级研究课题2项;
(2)主编出版(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8万字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另行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的高水平论著1篇;
(4)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限排名前三)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
(5)以司法鉴定人身份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一等奖)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指导案例1例;
(6)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1项并获授权;或者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项,经济价值不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和科研能力要求;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主要完成人(限排名前三)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第一完成人,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三)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津贴或者省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
(四)在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和科研能力要求;
破格申报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的,须由2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报告。
第十条 绿色通道
(一)取得司法鉴定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司法鉴定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高评委办事机构指定的网上申报评审系统注册填报,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流程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逐级进行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相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二)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的业务综合报告一式2份;
(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年限及鉴定数量证明》;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以司法鉴定人身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排序第一)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10份复印件(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人员可以提供以授权签字人
(复核人)身份承担的司法鉴定文书);
(五)符合评审职称条件的论著、著作、承担科研项目、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等业绩成果复印件;
(六)案例获奖或入选情况证明、奖励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同行专家推荐材料原件(仅针对破格申报人员);
(九)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报告(仅针对破格申报人员);
(十)《职称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十一)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中,需加盖申报人员现所在单位公章;第(一)、第(九)项需由委托评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四)~(七)项需加盖委托评审单位审核章。
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章 评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开展1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核材料。高评委办事机构负责网上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正的内容;对接到的纸质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学术评估。高评委各专业学科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送审的评审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组织对申报正高级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作出评估,提出初步评审意见;高评委办事机构将初步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分送各评委审阅。
(三)评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参加年度评审的评委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专业学科组向评审会逐一报告对申报人员的初步评审意见,评委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四)公示。高评委办事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高评委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报司法部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六)送达。高评委办事机构负责向各委托评审单位发送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证书,并完成年度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取得时间自高评委评审会通过评审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通过评审之后两年内,对评审结果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由呈报单位提出,司法部职称评审管理部门责成高评委办事机构查证后,提交下次高评委评审会复审。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高评委办事机构申请复查,也可以向司法部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部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1年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十九条 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或者撤销其已经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一般是指与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系列医师类别、教师系列和工程系列的职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司法部职称评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