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国家铁路局起草形成《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发送至ysjggkzqyj@nra.gov.cn。
3.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邮编:100891)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从事铁路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企业应当按《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范围的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
(二)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
(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货运站的启用、关闭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益性货物运输任务,优先运输重点物资。
第六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开展多式联运和全程物流等服务,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包括《铁路货运术语》(GB/T 7179)规定的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和货物品类、性质、件数、重量、规格等确定货运站办理的货物运输种类。
第八条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品名表》(TB/T3000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8)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铁路运输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货物、活动物等鲜活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事先商定运输技术条件。
第十条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当符合《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7)等相关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的货物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技术资料确定运输条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超限货物运输径路限界管理,不得无故缩小建筑限界。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能够使用自身走行系统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货物,托运人应当确保货物符合铁路运输要求,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相关技术证明或文件。
第十二条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实名制。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时,一般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发站、装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到站、卸车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发站、到站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
(三)货物名称、包装、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四)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
(五)货车类型和车号、标记载重,集装箱箱型和箱号;
(六)施封号码,篷布号码;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投入;
(二)按照约定提供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集装箱等;
(三)负责货运站内的货物装卸(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装车或收货人卸车的,将铁路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约定的交接地点;
(五)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
(六)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七)为托运人和收货人免费提供货物运输查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在线受理、跟踪查询、电子票据、结算办理、货物交付等一站式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名称、性质、件数、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信息;
(二)货物需要包装的,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三)按照约定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
(四)托运人装车的,装车前应当对车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按规定装载,并及时完成装车或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五)使用集装箱的,装箱前应当对箱体状况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使用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的,应当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铁路运输要求;
(六)按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七)及时将领货信息(领货凭证)通知(寄送)收货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二)及时领取货物;
(三)收货人卸车的,应当及时完成卸车或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运输协议应当包括设备设施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装卸作业、货车取送、安全生产措施及责任、费用等内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托运与承运
第十七条 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应当提出货物运单。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相关信息,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货物性质特殊,对运到期限、运输条件等有特殊要求的,托运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商定,并在货物运单上记明。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单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需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留存托运人提供的文件备查;托运人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受理。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和托运人身份、货物信息登记制度,相关基本信息至少保存18个月。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受理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需求。不能受理时,应向托运人说明理由。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货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其装车(箱)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托运人负责装车(箱)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交接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货物安全检查相关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货物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均签名、盖章时,即为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合理期限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货物发送、到达期间:各为1日。
(二)货物运输期间:每3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运输时间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起算时间,从铁路运输企业承运货物的次日起算。
(二)终止时间,至铁路运输企业通知收货人领货时止。
(三)扣除时间,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滞留时间,应当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
1.因不可抗力引起的;
2.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托运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其他非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产生的。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
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选择办理保价运输,或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二者均不选择。
第四章 装卸与装载
第二十七条 货运站内的货物装卸一般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有特殊作业要求的货物装卸,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其他场所内的货物装卸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装车的货物,接收货物时应当检查核验货物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志等,并及时装车。
装卸作业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要求》(TB/T 30009)的规定,保证装卸作业质量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 煤炭及其他散装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扬尘的,装卸车单位应当采取抑尘措施,抑尘设备、抑尘剂及工艺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运输外在水分超过4%的煤炭及其他散装易冻货物,装卸车站点和运输过程中最低环境温度低于-5℃时,装车单位应当采取防冻车措施,防冻设备、防冻剂及工艺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可以使用铁路运输企业的货车、集装箱,也可以使用托运人、收货人的货车、集装箱,并按照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办理运输。
第三十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一般不得超过其标记载重,集装箱的箱货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罐车、罐式集装箱货物装载容积应当符合规定。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确有必要超过货车标记载重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根据货车技术条件等确定合理的装载重量并组织论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用于铁路货物运输的集装化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货物装载加固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的规定。装车、装箱单位应当保证货物装载加固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装车使用篷布的,装车单位应当对篷布及绳索的完整状态进行检查,保证篷布良好。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装车(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通风运输的货物、结构上无法施封的集装箱货物、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当在货物运单等运输单证内记明施封号码。
第三十三条 运输易于污染货车的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约定洗刷消毒事项。洗刷消毒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
第五章 途中运输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人安全注意事项并经押运人签认,提供必要的押运条件,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承托双方约定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押运人应当遵守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应熟悉所押货物特性,负责所押货物运输途中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十五条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实际品名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时: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按其指示办理;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当中止运输,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处置,并报告当地铁路监管部门。
(二)发现货物包装或装载加固有异状危及运输安全时,应当进行整理或换装。
(三)发现运输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报告当地政府部门,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铁路运输企业遇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造成铁路货物运输阻碍,可能造成货物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并商定处置方式。
第六章 交接与交付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货物,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并告知货物免费保管期限。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应当提供相应凭证。
第三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后,应当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收货人验货时,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异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以及铁路运输企业装车、收货人卸车的,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托运人装车、收货人卸车的,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第三十九条 货物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施封的货车(罐车除外)、集装箱,凭封印交接。
(二)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罐车凭人孔盖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等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三)铁路运输企业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交接的办法,由双方约定。
(四)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收货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 托运人装车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一)凭封印交接的货物,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等无效施封;
(二)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装载加固状态有异状或有毁损、灭失痕迹;
(三)未按规定苫盖篷布,或者篷布苫盖不严、破损、绳索捆绑不牢;
(四)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人孔盖未关闭;
(五)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有关要求;
(六)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办理。
第七章 联合运输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开放铁路线路,开展铁路运输企业间的过轨运输。
第四十三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间开展联合运输,优先发展铁路运输企业间共用一份货物运单、约定承担责任的货物直通运输。在具备相同的运输种类和相符的货物品名办理条件时,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办理直通运输。尚不具备共用单一票据的直通运输条件的,应当办理货物过轨运输或货物换装运输。
第四十四条 直通运输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对全程运输承担安全责任,参与直通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对管辖范围内运输安全负责。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在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商定货物以及篷布、货车用具的交接办法。
第四十六条 货物运输变更为变更收货人、变更到站、变更卸车地点,由托运人向签订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提出。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商定运输变更处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直通运输中某区段需停运或禁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提前发布停运或禁运通知,并告知办理直通运输相关运输企业。运输区段内由于不可抗力需停运或禁运时,该区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办理直通运输的相关运输企业。
第四十八条 与托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收取全程运输费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参与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费用清算机制,协商确定合理的清算标准和制度,及时办理清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多式联运,强化铁路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提供全程综合物流服务。
第五十条 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信息系统应当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开放列车到发时刻、货物在途、货物装卸等信息。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额由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双方未约定的,按铁路运输企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因自身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货运记录应当载明运输概况、货物状况、货物损失详细记录、有关人员证据等内容。
货物发生损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交付前会同收货人(在发送前发生的会同托运人)检查确认或组织鉴定。
第五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收货人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除双方约定外,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一)货物毁损、灭失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的,为铁路运输企业出具情况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二)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的,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的,为发生货物损失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第五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执法机关要求扣押货物时,非铁路运输企业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运输违约责任。鲜活、危险货物等性质特殊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执法机关说明。
第九章 投诉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客户有权就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货物运输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渠道并对外公布,配备必要的投诉处理人员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运行良好。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录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五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研究客户提出的服务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主动沟通并作出答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规定日期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货物运输相关办法,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