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文件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 22:01|来源:财政部 |浏览次数: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4/P020240408701404138321.pdf


陕西法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13002990720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马路白杨寨小区6排17栋3单元101
备案号:陕ICP备2023012646号  技术支持:千秋网络  网站地图